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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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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12-12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NCR-2013-0010003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至2015年,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相比2013年增加1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改善目标值分别达到0.078毫克/立方米、0.047毫克/立方米、0.129毫克/立方米、0.07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相比2010年分别改善22.0%、16.1%、24.1%以上。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5.5%和16%,分别控制在10.4万吨和9.9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分别控制在7.63万吨和3.85万吨以内,其中工业烟粉尘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比2010年排放削减12%、21%、30%,挥发性有机物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比2010年排放削减7.2%、12.6%、18%。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按规范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按绝对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浓度相对改善幅度两个指标排序后向社会公布。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筑、拆迁、市政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和贮存符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和《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管理规定,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并进行不同污染级别下的应急演练。
  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2013年底前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积极推进县(市)区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
  努力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0%、3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并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企业,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5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历史性转变。
  组织编制并实施《济南市余热利用供热方案》,充分利用现有大型电厂等企业的余热参与城市集中供热,在不增加燃煤总量的前提下扩大城市供热规模,关停不必要的小型燃煤锅炉和热电厂,实现减少燃煤消费目标。积极开展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和相应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改造工程,2014年3月启动余热利用改造项目,2014年底实现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供热,2015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将煤炭清洁生产纳入全市煤炭工业管理,作为煤炭日常工作重要审查内容,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质量监管,对生产煤炭、型煤硫份、灰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市煤炭主要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锅炉煤改气、交通油改气。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加快推进天然气“进城、下乡、上高速”,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加大天然气引用利用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积极拓展气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全省率先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工作。启动市域内天然气高压管网输配系统建设,优化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和调峰储备站,做好我市天然气管网与上游管网的衔接和气源接入,积极推进大型与分散式储气设施建设和国电济西燃气热电冷三联供项目建设。加大城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力度,尽快完成老城区内灰口铸铁管网改造任务。
  加快推广车用天然气,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工具中的运用,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燃气经营企业租赁建设用地或合作建设加气站;由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天然气输配气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加气站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和支持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自有土地通过自建或者合作建设服务于企业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加气站,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到2015年,市区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从目前的43座增加到65座,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从目前的18座增加到28座。加大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占比要超过60%,2014年新增500辆出租车和现有出租车退旧更新全部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燃料车,到2015年90%的出租车、45%以上公交车采用天然气,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出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管理办法,规范燃油车辆改装为天然气车辆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3.划定高污染燃料控制区。2013年底前划定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在此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35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等各类排烟设施(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炉具),具备条件的应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2014年底前,各县(市)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划定并公布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发展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编制完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调整优化城市供热格局,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达不到的区域,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推广使用符合山东省标准的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型锅炉。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对供热计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按供热计量收费,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机组必须按期淘汰。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各类工业园区、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容量小于1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和长清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未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小于20吨/小时燃煤供热锅炉。2015年底前,各县(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散烧供暖煤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5.推进新能源产业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编制全市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2015年底前建成一批风力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将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推进生物质利用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地源热泵和家用壁挂炉采暖等多元化供暖方式。6.积极开展节能利用。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节能环保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
  (二)调整产业结构。
  1.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标准的引导和倒逼作用,认真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6项标准,以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分阶段逐步严格管理,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快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标准实施,引导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
  2.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提前1年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环保投资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暂停该辖区内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按照《山东省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鲁政发〔2012〕37号)要求,2013年淘汰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钢产能80万吨;2015年底前全市淘汰炼钢能力460万吨。
  结合山水集团在平阴新上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按照等量淘汰要求,关停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济南世纪创新水泥有限公司共3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13年,淘汰济钢焦炭产能55万吨。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且实施削减和控制缺乏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3.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大力推动城市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加快绕城高速以内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已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制定搬迁改造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东部重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把钢铁企业产能转移作为推进济莱协作区建设的关键措施尽早实施。调整全市化工产业布局,合理选址,适时启动石油化工企业搬迁。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
  4.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全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燃用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炉窑。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自本行动计划颁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污染源,应已列入2012年底前的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名单,且其现状排放总量纳入现有环境统计系统,否则,被替代的指标不能作为有效替代量。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合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
  (1)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脱硫设施必须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钢铁、石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加强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磺回收装置应建设尾气加氢还原装置,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8%以上,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加快推进现役焦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炼焦炉煤气脱硫,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凡目前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不达标的焦炉,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推进砖瓦等建材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确保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2)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确保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山东钢铁集团济南分公司单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市政集中供热单位应率先开展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为全市作出示范。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1)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
  (2)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装、卸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凡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
  (3)深化钢铁行业颗粒物治理。现役钢铁企业产尘环节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炼焦工序应配备地面站高效除尘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干熄焦技术,炼铁出铁口、撇渣器、铁水沟等位置设置密闭收尘罩,并配置袋式等高效除尘器。
  (4)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燃煤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各县(市)区应督促纳入与国家签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加快整治进度,按照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油气回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体系。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等特征。
  (2)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取得环境标志的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的产品;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4)积极开展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将原油加工损失率应控制在6‰以内。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曝气池、气浮池等必须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严格控制异味气体排放。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稳定达标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石化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
  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确保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异味污染。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5.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完成含氢氯氟烃、医用气雾剂全氯氟烃、甲基溴等约束性指标的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含氢氯氟烃、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能力的过快增长,加强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强化履约能力建设。
  (四)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建立由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环保、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将扬尘控制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中关于扬尘污染控制的规定。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执法监管。强化施工扬尘源头防范措施,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源头防范作用,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设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应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项目环评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破土动工。在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渣土处置审批等源头环节,发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政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实行投标、资质、信贷、评奖受限等惩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执法监管。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运。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2013年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并应当与市级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联网,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对扬尘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工整顿措施。城乡建设部门应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日常驻守全过程监理作用,组织在全市全面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2013年底前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率达到80%以上,2014年底前达到100%。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市、区两级要建立道路保洁作业经费正常保障机制,增加道路保洁经费投入,加大道路招标保洁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保洁频次,科学实施雨中道路冲刷作业,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切实减少道路积尘。到2014年,主城区主次道路机扫率达到73%以上,洒水冲刷率达到97%以上,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路机扫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分别达到75%以上、98%以上、90%以上。加强道路施工计划管理,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整修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破损路面。
  4.强化渣土运输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严格推行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和加装电子信息标签,推进建筑渣土倾倒场点建设。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和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全面监控,2013年底前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实现全部封闭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加强联合巡查,严厉查处渣土运输车超量装载、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行为。对已非法倾倒的渣土应及时清运。
  5.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提高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3%。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完善市、县(市)区、乡镇、村居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7.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切实加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城区内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安装相应净化装置或明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执法监管力度,督促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1.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强力推进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组织全市石油炼化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并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积极稳步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正常运转。加强油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等行为。
  2.严格新车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新购置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全部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起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和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对新购置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环境监管,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并经环保检验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3.加强车辆环保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管理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监管,组织引导维修企业提高维修治理技术水平,并定期公布有资质的维修企业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查验和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纳入正常路检内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保部门应强化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重点加大营运车辆和重点车型的监督抽测力度。环保、质监部门应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技术管理,加强检测设备计量和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督促环保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进行检验,进一步加严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含汽油车及燃气汽车)的排放标准限值;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并按要求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鼓励机动车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
  4.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落实我市2013年12月1日起绕城高速以内(不含)禁行黄标车的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按要求完成应强制报废车辆的信息登记并做好年底前报废的提前公告。逾期不按要求报废的车主单位,不予办理新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完成当年度内应强制淘汰车辆的信息登记,并按时间排出淘汰次序。2013年年底前,全市公交黄标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全部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报废。
  5.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在全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掌握工程机械、火车机车、农业机械、工业机械和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排放。
  6.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争创国家公交都市,加快构建以公交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鼓励绿色出行,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加大和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建设力度,重点推进城区快速路二环西路南延、二环东路南延、二环南路东延、二环南路高架、顺河高架路南延工程,形成“三横六纵”的快速路系统。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通过错峰上下班、增加停车费等多种方式,有效治理交通拥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重的污染。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六)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积极开展生态隔离带和防护林带建设。在河流水系两侧、公路铁路沿线、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工业园区周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和防护林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要求。2015年前,实施东绕城、北绕城高速(济南西-天桥)、玉符河、北大沙河生态隔离带规划建设,兴济河、刘公河、土河、韩仓河、巨野河河道绿化建设。
  2.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着力抓好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强力推进区级公园、街头游园和社区公园、道路绿化以及风景林地建设,深入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增加大规格乔木种植量,推广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2014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大规格乔木1万株,绿化裸露地面7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0%、35%。
  3.全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增加森林面积。2013年完成造林面积20万亩,其中,防护林7万亩,用材林3万亩,经济林10万亩;2014年完成造林面积20万亩,其中,防护林4万亩,用材林6万亩,经济林10万亩;2015年完成造林面积10万亩,其中,防护林2万亩,用材林2万亩,经济林6万亩。森林覆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
  4.重点实施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加强对各类矿区的治理,强化矿山植被恢复,将具备恢复条件的已停产、关闭矿山,及其他因采矿活动造成植被破坏的区域,纳入恢复治理范围。对目前在生产的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努力建设生态矿山。新开矿山同步采取修复和治理措施,加强对废弃矿区的治理,废弃矿山基本得到治理或生态修复,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对水土流失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重点组织开展“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破损山体整治工程,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七)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1.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每月将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按绝对质量和相对改善幅度2个指标排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负责人名单。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开展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周边地区污染源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强与相邻地市开展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以及行政边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和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强化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3.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和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处理或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
  4.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各级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构建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污染空气治理应急处置程序,建立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污染级别排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针对极端雾霾天气的应急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实验研究,净化空气,减轻雾霾天气影响,预防持续重污染空气质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八)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1.完善财税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淘汰财税奖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大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煤改天然气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热电、水泥行业脱硝和石化、钢铁行业脱硫等新领域先进技术工程示范项目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对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作开展。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环保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贯彻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2.发挥价格调整作用。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制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奖惩性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差别电价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省物价局对现有发电价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火电烟气脱硝加价政策。落实省物价局制定国Ⅳ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加大价格执法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3.健全绿色金融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贷款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禁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共享,实现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4.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4年底前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实施大气排污许可证管理,并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5.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进一步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探索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提高治污设施的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完善大气污染治理及机动车检测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能力建设,完成8处监测子站扩项,开展全指标监测,增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监测能力,2015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2处国家直管监测子站建设。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2014年底前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或区域输送通道上完成1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2015年完成1处大气环境超级站建设。开展区域降尘、主要道路降尘专项监测和移动源对路边环境影响的监测。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转让—经营)模式和监测质控体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依托已有网络设施,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3.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推动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全面开展机动车遥测工作,促进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和水平。2014年底前,市区实现在用机动车遥测监管。
  三、重点项目
  (一)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工程项目分为:工业废气治理(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氮氧化物污染治理项目、工业颗粒物治理项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项目、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机动车遥测和监控平台建设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造林和城市绿化项目等27类项目(详见附件2)。
  (二)项目要求。凡列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其他项目应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本行动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开展本行动计划以外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惠及民生的最大工程、经济转型升级的最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分解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和步骤时限,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本县(市)区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具体企业,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完成目标和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落实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在2013年1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强化考核问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旬进行调度、每月进行汇总、每季进行通报、半年综合讲评、年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生态市建设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三个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相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年终评估考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引导补贴为辅。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治污项目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批相关企业或集团项目。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通过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手段,以最小的治理成本达到最优的减排效果。
  (五)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应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从结构调整、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环境管理等领域入手,重点开展“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及典型工程示范”、“城市环境空气中PM2.5监测技术及规范研究”、“气溶胶光学特性与PM2.5定量表征的方法研究”、“以能见度改善为核心的目标指标体系研究”、“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特征与总量控制研究”项目,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瓶颈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重点组织开展热电、水泥行业脱硝和石化、钢铁行业脱硫等新领域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针对重点污染源治理的先进成果转化。
  (六)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和在生产生活中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达标治污、绿色发展,引导广大市民革新生活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平台进行环保公益宣传和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让“同呼吸、共责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守则,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沟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环保宣传和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重点任务分工表
     2.重点项目清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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