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5-129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文件编号: 济政字〔2015〕43号 成文日期: 2015-10-26
文件登记号: JNCR-2015-0010003 有效性: 1
发布日期: 2015-10-2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济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别)的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应当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编码、权力类别、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等要素和内容。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制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权力类别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五)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六)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七)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的,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机构编制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提请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全面征求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形成评估论证材料,与申请一并提交。
  对第七条除第二款以外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机关或单位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九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及调整情况,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及调整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第四章 公布运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权力清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及各行政机关或单位门户网站和受理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第十一条 对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
  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防止监管失位,但不得变相实施或者上收行政权力;对决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实施机关或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实施机关或单位应当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或单位做好接收工作。
  对未在行政权力清单中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或单位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调整部门责任清单。申请调整主要职责、职责边界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定;申请调整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申请调整公共服务事项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有行政职能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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