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30 16:47 信息来源:周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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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厅字〔2015〕3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及各项军转安置政策,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安置纪律,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安置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选择去向,纪检监察部门与部队转业部门参与监督,确保程序严密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合理配置。统筹做好军转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工作,将军转干部的特点特长与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局面。

(三)分级负责。安置到市直部门的军转干部,由所属单位负责,根据计划岗位性质合理安排职位;安置到县(市)区的军转干部,由当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妥善安置。

(四)严守政策。要自觉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接收、从优安置。

三、安置办法和程序

对符合进入市直部门和市内四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量化赋分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标准如下: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

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和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1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二)参加笔试。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军转干部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试卷分值、评分标准同省一致,考试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三)选择去向。在公开选择去向时向军转干部公布安置计划,注明“公务员(含群团参照)”、“参公”、“事业”岗位性质。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含技术10、11级)、连排职(含技术12、13、14级)和技术7、8、9级4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现场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赋分、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赋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公务员岗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部门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入围省直单位的军转干部不参加我市安置。

(四)定岗定位。军转干部安置报到后,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军转干部选择的岗位性质确定职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干部要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定岗定位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备案。

(五)组织报到。军转干部需在规定时间内,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报到时,接收单位应明确告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情况,经本人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其档案应及时退回市军转办,由部队统一收回。

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四、工作纪律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军转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确保军转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济厅字〔2015〕3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济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及各项军转安置政策,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安置纪律,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安置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选择去向,纪检监察部门与部队转业部门参与监督,确保程序严密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合理配置。统筹做好军转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工作,将军转干部的特点特长与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局面。

(三)分级负责。安置到市直部门的军转干部,由所属单位负责,根据计划岗位性质合理安排职位;安置到县(市)区的军转干部,由当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妥善安置。

(四)严守政策。要自觉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接收、从优安置。

三、安置办法和程序

对符合进入市直部门和市内四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量化赋分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标准如下: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

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和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1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二)参加笔试。按照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军转干部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试卷分值、评分标准同省一致,考试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三)选择去向。在公开选择去向时向军转干部公布安置计划,注明“公务员(含群团参照)”、“参公”、“事业”岗位性质。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含技术10、11级)、连排职(含技术12、13、14级)和技术7、8、9级4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现场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赋分、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赋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公务员岗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部门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入围省直单位的军转干部不参加我市安置。

(四)定岗定位。军转干部安置报到后,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军转干部选择的岗位性质确定职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干部要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定岗定位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备案。

(五)组织报到。军转干部需在规定时间内,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报到时,接收单位应明确告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情况,经本人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其档案应及时退回市军转办,由部队统一收回。

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四、工作纪律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维护军转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确保军转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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