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5〕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目标。
二、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建设县级无害化处理厂。全市规划建设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历城、长清6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全市病死畜禽。其中,2015年底前,商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章丘市、长清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开工建设,2016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平阴县、济阳县、历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2016年底完成建设任务,2017年投入使用。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市内四区和济南高新区,要与毗邻辖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实现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健全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收集点。全市涉农乡镇(街道)都要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周转站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点,配建不低于30立方米的冷库,并配备必要的病死畜禽专用收集车辆,对散养户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暂存。
(三)建设病死畜禽暂存设施。中小型规模养殖场要购置病死畜禽暂存设施(病死畜禽储存量不低于10天),对本单位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暂存;大型规模养殖场、动物隔离饲养场、畜禽屠宰场、大型活畜禽交易市场要建设不低于30立方米的冷库,用于暂存生产、屠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四)规范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须由所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应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碳化、高温高压化制或其他资源化利用先进模式。各收集点、暂存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都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委托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三、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政策
(一)完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补助政策。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计划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和按标准建设的暂存设施,建成验收投入运行后,市里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发改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投入。农机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政策要求,将病死畜禽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理设备、设施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全面落实病死猪每头80元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根据病死畜禽的质量折算成相应的猪单位(具体折算办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参照每头病死猪80元标准予以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者和暂存者的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分配机制。
(三)加快完善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要全力做好畜禽保险的培训、入保、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可聘请基层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作为乡村畜牧业保险协管员,按照保费收入的5%安排部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基层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畜牧业保险工作补助。
(四)积极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法加快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环评审批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畜牧兽医、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暂存和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上交的义务。病死畜禽已投保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时申报登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要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市、县、乡镇全程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强和完善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 费,改善监管手段,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扎实有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及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销售、运输、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养殖者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降低病死率,提高养殖效益。要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