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发〔2015〕1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50%的按50%执行;在行业基准费率50%-100%之间的,按80%执行。
三、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变化情况,定期浮动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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