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5-12-01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编办、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市属职业院校:

  为适应新形势下职业院校用人需要,优化师资配置,完善专业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提高职业院校教学质量,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纳入济南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等。

  二、人员范围和基本条件

  本意见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院校聘用,不纳入本校编制实名制管理,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专业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3.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及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4.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聘用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原则,学校在空编范围内和规定的兼职教师编制与岗位比例员额内,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兼职教师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确定人选。职业院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职业院校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

  1.学校公开发布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2.学校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3.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与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其中,属于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三)备案。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岗位任务及其对应用编情况,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主管部门、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管理

  (一)专业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院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初次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

  (二)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院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协议;面向社会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院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院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工作)协议。

  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

  (三)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对口合作和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职业院校应当就工伤保险费的承担、工伤事故伤害补偿办法达成协议。职业院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职业院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与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职业院校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五)职业院校负责专业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要制定专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专业兼职教师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专业兼职教师本人,其中,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专业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职业院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五、报酬及经费来源

  职业院校按本意见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级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专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按学生定额核定预算的学校,其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学校结合学生综合定额经费、事业收入等统筹安排。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上述内容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自2015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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