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作用,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社会投资信心,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同时,结合上级资金安排,2015年市财政筹措资金35.6亿元,保障相关政策更快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稳步增长。
一、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做大股权投资基金规模。2015年继续加大对财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改革力度,用于创业投资的资金规模达到3.19亿元。按照投入股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专业化原则,采取公开招募、委托管理模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我市各类企业实施股权投资。
2.建立重点产业投资发展资金。2015年市财政安排5亿元额度的重点产业投资发展资金,以后每年根据实际投资情况补足额度,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投资平台建设,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以及暂时难以实现收益、社会投资机构不愿参与投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产业调整等重点产业项目。
3.设立济南财金投资发展基金。由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引进金融机构等股权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济南财金投资发展基金,首期发行100亿元(10亿元劣后级资金+90亿元优先级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作,劣后级资金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生物制药等中小企业投资。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4.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自2015年起,对服装、医药、新材料等产业结构调整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和冷链物流项目等,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5.支持装备制造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5年,在执行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补贴政策的同时,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一次性奖励政策:(1)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1000万元及以上)生产企业,以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财政奖励。(2)对工业机器人产业化项目,以及机器人主要零部件生产等给予财政扶持。(3)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我市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资质的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获得公告的整车产品及改装车给予一定奖励。(4)探索实施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政策。
6.扶持推动节能与绿色产业发展。2015年,重点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热电厂燃煤机组(锅炉)改造和工业企业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推广价值的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财政扶持。
7.推进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对拟上市企业给予扶持补助,最高累计补助额2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在国内外合法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上市奖励补助;对企业首次上市实现融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8.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2015年加大投入,对市政府确定的境内外重大招商招展活动给予补助,并对参加境内外展会的企业给予补贴,推动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济南综合保税区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软、硬件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本地产品出口能力强的境外总承包工程项目,实现我市优势富余产能转移的国际产能合作示范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9.增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补贴。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将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2万元。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由1000元提高到3000元,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积极性。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10.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2015—2016年,每年遴选5—1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奖补资金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可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孵化器购建。
11.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支持实施“就业+”工程,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上项目、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2015—2018年,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享受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加大职业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市级补助标准,将就业培训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800元。
1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自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等支出。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50%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3.支持建设泉城众创空间。2015年对泉城众创空间载体建设运营、创业导师团队和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给予扶持,并根据支持创业和形成就业的实效给予后续补助。引导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泉城众创空间建设。泉城众创空间重点支持大学生、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专利持有者、退休科技人员以及有科研能力的其他自然人创业。
14.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5年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支持家政服务集聚示范区和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家政服务信息化聚集、教育培训聚集、科技研发与创新聚集、家政服务产业化推广聚集四大功能。支持现代物流业产业集聚区发展和相关项目建设,以及物流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平台建设。
四、强化财政金融融合,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5.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2015—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作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银企”三方合作模式,对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16.对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落实省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30%的补偿政策。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增量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登记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投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
17.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2015—2016年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每家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担保业务覆盖面。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9.构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建立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市农业融资担保资金,建立政府性投入、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行管理机制,为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实施小额贷款保险补贴试点。自2015年起,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农业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其余30%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21.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机构,规范完善我市PPP项目运作程序,出台对PPP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2015年,落实省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照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市和县(市)区分级负担。
22.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和公路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水利防洪减灾、农田灌排、水资源配置及涵养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与节水保泉工作,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23.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根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鲁办发〔2014〕43号)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年规划,进一步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奖补机制;开展乡村连片治理试点,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鼓励试点县以项目建设为平台开展公益类、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类涉农资金整合,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管护专项资金1500万元,重点用于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村内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村庄绿化、服务设施管护等项目维护,解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24.扎实推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按照我市关于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精神,以支持农业生产类、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农民生活类资金为整合重点,区分不同项目、不同性质,对各部门、各层次的涉农专项资金分门别类进行整合,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努力实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25.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根据省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补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鼓励单位、企业主动盘活相关小区房屋维修基金,实施小区建筑物维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六、充分运用财政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6.进一步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落实到位。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27.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在社会代理机构中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全面取消合同履约保证金,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完善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价格扣除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市场。探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政府向小微企业提供的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大开放公共服务供给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广阔发展空间。
28.用足用好现有财政政策。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清理盘活长效机制,健全支出监控和后续监督制度,加大对闲置沉淀存量资金的清收力度,收回资金集中用于经济发展、社会重点事业以及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加强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