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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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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