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掌握全市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城镇化水平,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2016年起建立年度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以市为总体,以各县(市)区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按全市总人口1%的比例抽取,样本量约3万户、8万人左右,调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现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主要为抽中小区的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工作出行等情况。

  调查频率为每年进行1次,逢“0”“5”年份与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合进行。调查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登记时间为11月1日至15日。

  三、组织实施

  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调查频率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统计部门会同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民族宗教、住房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同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经费的筹措与落实;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措施,落实调查所需人、财、物。调查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调查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工作经费、部分调查物资及业务培训费、调查员补助费等。各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工作要求

  要严格执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数据严格限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奖惩和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引导,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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