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济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含参公事业单位,下同)按照中央、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市级党政机关先行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下同)、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省、市部署有序推进。
4.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全市及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率均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
(三)总体目标。2016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部署,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
二、参改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群众团体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市属和县市区属功能区管理机构)在编在岗的副市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本轮改革。
在符合省确定实物保障用车数量的前提下,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法院、市检察院正职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同时,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
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公务用车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另行部署。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业务保障和经营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和与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同一标准的要求,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划分8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副市级1690元、正局级1560元、副局级143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6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取消的公务用车由本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6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参改车辆的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及所采取的运营方式由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确保达到一定比例,配备标准及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亦不得增配车辆。
1.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市级党政机关根据部门编制人数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以下的保留1辆);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单独核定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的部门属处级以上参改单位,可单独核定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门内设机构(不含相对独立的局级内设机构)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人员编制与所属的机关本级合并计算,相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由所属机关统一保障。
在符合公务交通成本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数量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并做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央、省、市车改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级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2.按以下原则和标准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市和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市和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50%、60%保留。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2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3.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4.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和县(市)区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完善财务管理。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务核定补贴数额,待应取消车辆封存、上交后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方法步骤
(一)提出参改申请。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认真汇总核对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车改办)审核(正式上报前须先报市车改办预审)。
(二)审核批准。市车改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批复。
(三)封存车辆。市和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参改单位的参改车辆实施验收、核实、封存,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各参改单位在本级车改办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封存车辆和相关资料。
(四)发放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于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交工作当月开始发放;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不予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参改单位在职公务人员有职务晋升或退休等情况,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公务交通补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市车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拟定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安排有关会议、活动等。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一般公务车辆封存、处置以及保留车辆管理等工作,研究拟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方案等相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测算、制定和发放以及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等方面工作,研究拟定市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等相关政策,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已处置车辆的账务核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等工作,研究拟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等相关政策。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市国资委依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的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市直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报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级党政机关先行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限完成改革任务。
(三)正确引导,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阐释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有关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时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