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坚持容错纠错并重的工作机制,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担当负责,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要求
1.坚持有错必纠。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对党员干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及时予以纠错处理,绝不能一容了之。
2.坚持抓早抓小。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错误、勇于承认错误、自觉纠正错误。
3.坚持标本兼治。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育和帮助犯错的党员干部客观分析错误根源,吸取经验教训,消除顾虑、轻装上阵、科学施策。
二、纠错范围
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济办发〔2016〕5号)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按照本办法予以纠错。
三、纠错程序和方式
对党员干部进行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1.启动纠错。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2.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3.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4.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施政施策行为。
四、其他
1.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本办法纠错范围。
2.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坚持容错纠错并重的工作机制,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担当负责,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要求
1.坚持有错必纠。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对党员干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及时予以纠错处理,绝不能一容了之。
2.坚持抓早抓小。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错误、勇于承认错误、自觉纠正错误。
3.坚持标本兼治。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育和帮助犯错的党员干部客观分析错误根源,吸取经验教训,消除顾虑、轻装上阵、科学施策。
二、纠错范围
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济办发〔2016〕5号)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按照本办法予以纠错。
三、纠错程序和方式
对党员干部进行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1.启动纠错。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2.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3.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4.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施政施策行为。
四、其他
1.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本办法纠错范围。
2.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