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19 11:21 信息来源: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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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2016〕25号

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自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动我市先于全国和全省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人口红利减弱、人口老龄化加速、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家庭养老抚幼功能弱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较多,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同时,生育政策调整后,我市人口增加效应明显,给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坚持国策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依法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和配套衔接。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开展目标人群和生育意愿调查摸底,及时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确保相关政策有序实施、平稳落地。认真研究制定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完善女性生育保障、产假及女性再就业政策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修订完善自行制定的奖励、制约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二)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公共服务资源规划配置。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新生儿入户、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和入学等情况,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卫生计生、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鼓励、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健全人口预报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变动趋势。

(三)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服务。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扎实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减少因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做好残疾儿康复工作。对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对符合政策、有再生育意愿的高龄人员加强优生指导和监测。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经济环境。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深化区域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证明、实时通报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统计监测水平。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

(五)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部门、区域之间协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大力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提高其归属感、获得感。实施留守儿童健康促进等项目,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子女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改进再婚等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落实首接负责制,特殊情况实行当事人承诺制度,进一步简政便民。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规范生殖健康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完善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畅通救治绿色通道。加强妇幼保健医护人员培养和培训,特别是加快产科及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解决紧缺岗位人员配置问题。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给予倾斜,增强岗位吸引力。

(三)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卫生计生机构资源整合、工作融合,稳定并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落实。稳定并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整合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功能,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妥善解决好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培训,认真做好处理违法生育、打击“两非”等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处理的执行力度,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行政和不作为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和帮扶救助活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并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其父母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全面落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对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深入开展计生助福、计生家庭保险惠民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脱困等活动。

(二)着力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大力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积极打造幸福家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发展。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坚持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动员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作为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基础性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解决好奖励政策兑现、服务措施落实等问题。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待遇。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献、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人口关爱基金,推进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相关政策实施到位。进一步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改进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计划生育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抓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提高各级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注重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积极研究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好舆情监测和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济发〔2016〕25号

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自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动我市先于全国和全省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人口红利减弱、人口老龄化加速、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家庭养老抚幼功能弱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较多,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同时,生育政策调整后,我市人口增加效应明显,给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坚持国策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依法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和配套衔接。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开展目标人群和生育意愿调查摸底,及时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确保相关政策有序实施、平稳落地。认真研究制定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完善女性生育保障、产假及女性再就业政策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修订完善自行制定的奖励、制约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二)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公共服务资源规划配置。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新生儿入户、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和入学等情况,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卫生计生、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鼓励、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健全人口预报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变动趋势。

(三)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服务。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扎实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减少因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做好残疾儿康复工作。对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对符合政策、有再生育意愿的高龄人员加强优生指导和监测。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经济环境。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深化区域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证明、实时通报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统计监测水平。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

(五)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部门、区域之间协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大力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提高其归属感、获得感。实施留守儿童健康促进等项目,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子女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改进再婚等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落实首接负责制,特殊情况实行当事人承诺制度,进一步简政便民。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规范生殖健康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完善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畅通救治绿色通道。加强妇幼保健医护人员培养和培训,特别是加快产科及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解决紧缺岗位人员配置问题。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给予倾斜,增强岗位吸引力。

(三)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卫生计生机构资源整合、工作融合,稳定并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落实。稳定并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整合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功能,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妥善解决好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培训,认真做好处理违法生育、打击“两非”等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处理的执行力度,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行政和不作为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和帮扶救助活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并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其父母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全面落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对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深入开展计生助福、计生家庭保险惠民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脱困等活动。

(二)着力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大力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积极打造幸福家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发展。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坚持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动员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作为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基础性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解决好奖励政策兑现、服务措施落实等问题。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待遇。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献、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人口关爱基金,推进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相关政策实施到位。进一步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改进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计划生育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抓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提高各级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注重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积极研究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好舆情监测和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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