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2017〕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济南市情,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省、市部署要求和重点改革举措、瓶颈难题、民生诉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453”工作体系等重点任务。
2.坚持依法治价。进一步推进法治物价建设,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在政府定价领域,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健全价格行为规则,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3.坚持改革创新。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健全价格监管办法,推动价格工作职能由直接定价向规范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
4.坚持稳慎推进。注重价格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使价格机制改革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相协调,与竞争程度和社会、市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底线思维,充分保障民生,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到2017年年底,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年底,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1.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和省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部署要求,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配合国家、省做好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成本调查、监审和输配价格水平测算工作,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健全居民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落实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工作。
2.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统筹考虑区域内引江水、引黄水、本地水等水源的不同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区域综合水价。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工程产权明晰、计量设施建设到位、农业初始水权确定的基础上,指导相关县区科学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和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原则,合理调整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探索建立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强化成本监审,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
3.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燃气、电)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非居民用热价格改革。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加强供热管网管输价格监管,保持价格相对稳定。进一步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大力推行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逐步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并按照用热量计费。
4.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保持多种交通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探索建立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完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形成机制。按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安排,推进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依法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好对进出口环节通过海关查验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政策。
5.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政策,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6.推进教育收费改革。按照国家、省教育收费改革总体部署,完善落实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稳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控制民办幼儿园收费过快上涨。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
7.推进养老服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健全物业企业违规收费约谈制度并抓好落实,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8.推进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收费改革。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继续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评估制度。
(二)建立健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
1.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建立完善动态甄别机制和有效监管制度,严格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价格等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产能退出。在全面落实我市销售电价调整及110千伏安以下商场、超市、宾馆、冷库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电力移峰填谷。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发展价格政策。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省完善水土保持、森林植被、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贯彻落实国家、省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政策,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3.完善有利于污染治理的环保价格政策。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贯彻落实国家、省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政策和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等改革举措,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完善交易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全面落实国家、省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和征收办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鼓励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
4.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减少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价格管制,促进工程咨询、商务咨询、法律会计、现代保险、信用评级、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发展。加大价格政策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力度,抓好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减免收费政策。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按照有关要求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加大价格政策扶持力度,在保障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赋予公建民营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更大自主定价权,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5.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促进我市区域经济与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
(三)推进规范政府定价制度。落实定价项目清单化要求,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对《山东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授权市、县区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市、县区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相应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确保政府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2.建立健全政府定价规则。研究制定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完善政府定价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和参与价格听证,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价格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实施后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价格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3.加强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公开相关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上述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四)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切实增强价格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办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2.加强价格收费监管。按照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政府已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自主定价权。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大餐饮、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务领域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及时警示,注重采用公告、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对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监管职责,调整力量配置,将主要精力由直接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不断提升市场价格监管综合效能。推广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机制,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切实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探索“智能”监管,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实现精准监管、实时监管和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研究制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执法公信力。
4.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依法惩处各类违法实施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发展活力。
5.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快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衔接融合,增强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推进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丰富和完善价格综合调控手段。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依法调控、精准调控。加强通胀、通缩预警,完善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强化应急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2.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按照国家、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的总体部署,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探索开展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赔付,引导农民合理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市场供应。
3.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和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数据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配合推进价格改革,建立完善医药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完成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供应量、销售量等数量指标纳入监测范围。
4.加快建设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制定重要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加快建设重要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培育和成长,提升我市重要商品和市场竞争力。
(六)构建安民惠民价格政策体系。坚持底线思维、民生至上理念,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1.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发放,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推行重大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完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建立完善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依法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3.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妥善化解价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建设,细化推进措施,抓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价格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完善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价格改革中的协调作用,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注重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并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工作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实现数据、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不折不扣执行。
(二)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县区价格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推动价格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机融合、相互衔接。全面推进价格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价格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建立价格研究机构,培养专门人才,积极参与价格政策研究论证。加强“智库”建设,为重大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三)细化推进措施。加快完善价格管理、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相关工作机制,严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价格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全面推进价格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细化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并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可操作、有实效。
(四)抓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强化价格改革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准确解读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吸纳民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价格改革,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确保价格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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