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10 10:20 信息来源: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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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类型预征率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3%其他房地产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类型预征率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3%其他房地产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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