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7-0051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2-27
  • 标题: 关于起草《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说明
  • 发文字号:
关于起草《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说明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及规范网约车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与《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11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2017年以来,我局多次根据已正式发布实施城市的经验做法对两个文件草稿进行修订完善,2017年5月15日在济南交通委主任办公会上讨论通过,5月17日-25日,再次向14个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于方便群众个性化出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行业长期积累的部分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而作为新业态的网约车在快速扩张、丰富市民群众出行体验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诸如安全存有隐患、服务及计价不规范、特殊天气时段溢价严重、投诉处理困难等问题,群众期待尽早将网约车依法纳入监管,以更加放心安全的乘坐。另一方面,各地新旧业态冲突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尽快将网约车依法纳入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济南市两个文件草稿。

二、起草的目的和意见

当前借助于互联网+的推动,正值全国出租汽车行业迎来难得的深化改革机遇,出租汽车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有助于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兴起,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文件精神,将网约车纳入依法管理和规范的渠道,保护从业者及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持巡游车、网约车两个业态和谐发展的局面。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定位问题

国办发[2016]58号文件明确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按照上述定位,我们在起草文件时确定了“乘客为本、统筹协调,问题导向、循序渐进,鼓励创新、依法规范,分类管理、错位发展”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车与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适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使其在城市出行分担率中占比科学合理。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个分类,同样适用行业定位。

(二)关于网约车定价模式问题

网约车已经历两年多市场运营,其运价体系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基本被市民接受,且可以在手机终端预先显示运价水平供约车人决策,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其定价不拟过多干涉。另一方面,从保护乘客利益出发,尤其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市场法则存在失灵的弊端,乘客的自主选择权有限,为避免网约车随意加价行为的发生,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码标价,提前十五天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合理限制其自由度,改变目前无序状态,保证网约车价格相对稳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为做到有效监管,保留政府干预运价的权利,明确如网约车运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或超过公示标准时,可实施干预和执法,必要时启动政府指导价。

(三)关于网约车车辆具体标准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文件规定,网约车与巡游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基于上述原则,我市为厘清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边界,实现目前阶段的分类分层监管,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力求两个业态均能健康稳定发展,在调研网约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的准入条件,充分考虑乘客安全这一中心,并兼顾环保出行,确定我市的网约车标准。

(四)关于网约车驾驶员条件问题

    在七部门文件基础上,我市要求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均是地方性法规所要求的条件,与巡游车驾驶员的要求完全一致,以保证两种业态从业者的同一标准。

(五)关于加强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及联合监管问题

国家层面出台网约车细则,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将网约车纳入依法监管,以促进其有序发展,维护公众利益。我市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基础上,细化对其经营服务管理的要求、车辆管理要求、保险及事故责任、驾驶员管理要求、运价体系及监管、驾驶员工作准则、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及依法经营,同时也明确了作为乘客应该遵守的基本乘车守则。

重点是要求平台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和车辆检测,运营数据实时接入交通、公安等部门监管平台,购买规定的营运车辆保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避免向驾驶员转移经营风险。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及运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乘车发票,建立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特别是要具备本市线下投诉处理能力,开通24小时固定服务电话。

建立和加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管理体制。出租汽车作为一个行业,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交通、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及网络安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市予以遵照执行。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

4.《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3月通过);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8号)。

特此说明。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