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
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一期行动计划》进展情况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济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一期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以来,全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工作力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157毫克/立方米、0.087毫克/立方米、0.050毫克/立方米、0.048毫克/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下降17.8%、19.4%、46.2%、18.6%;蓝天白云天数达到144天,比2013年增加7天。对照《一期行动计划》2015年改善目标值(可吸入颗粒物0.129毫克/立方米、细颗粒物0.07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0.07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0.047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完成改善目标;二氧化氮基本完成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距改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1.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十二五”以来,全市共淘汰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四大行业落后产能910万吨,其中淘汰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钢产能80万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焦炭产能55万吨,山东交通水泥厂熟料产能20万吨;积极推进东部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完成27家企业搬迁、关停工作。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完成崮山至党家、崮山至仲宫、仲宫至西营等天然气管网建设前期工作,以及中石化济青复线高压天然气管网工程、商河玉泉生物质发电工程和国电长清风电一期工程等项目。大力推进工业余热利用,完成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高背压机组改造项目,新增供热能力600万平方米;建设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余热利用一期长输管网工程28.16公里、二期管网工程1.31公里。
2.工业和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截至2015年底,完成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15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6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年减排二氧化硫436吨、氮氧化物4020.6吨、烟粉尘1245.3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51吨,年节能量折标煤4374吨。全面推广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自2015年起,市、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积极推广供热计量,2015—2016年采暖季实现居民住宅供热计量面积958万平方米、9.4万户,公共建筑供热计量面积670万平方米。
3.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积极开展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15年底,共有华能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和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6台电站锅炉(计5658.4蒸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合计装机容量184万千瓦,占我市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的75%;加快工业源污染综合治理,完成电力、钢铁、石化及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52个,电力、水泥及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21个,钢铁、水泥及其他行业除尘改造项目7个,燃煤锅炉烟尘治理项目23个,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治理项目4个,全面实现省定任务目标;积极推动燃煤锅炉淘汰,淘汰燃煤锅炉145台、1557.9蒸吨,淘汰茶浴炉20台。强化扬尘、机动车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认真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项规定,对全市在建工地每日实施拉网检查,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派驻监管员实行全时段监管,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城区主次道路机扫率达87%以上、洒水冲刷率达98%以上,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路机扫率达92%以上,全市淘汰黄标车92345辆,完成全部淘汰任务;规范提升露天烧烤点959处,依法取缔439处,打造100余处示范烧烤点,建立了中心城区5033家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台帐。
4.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持续推进。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栽植大树16.86万株,建成屋顶绿化5.78万平方米,完成20处山体公园建设,新建二环南路、凤凰路、机场路等道路绿地69.6万平方米,北湖、华山湖、西客站片区绿化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0%、35%和10.5平方米。黄河生态隔离带栽植各类苗木48.38万株;玉符河生态隔离带新建绿地125万平方米;实施北大沙河、大寺河、杏花河等河流主体工程及绿化工作,栽植乔灌木6万余株;完成国道220等干线公路及乡村道路绿化补植340公里、平原绿化10.63万亩、荒山造林6.32万亩、退耕还林14.03万亩。栽植水保林、经济林200公顷,封山育林440公顷。全面完成“三区一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主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45座破损山体整治,治理和绿化破损山体约290万平方米。
5.大气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建立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分类推进,并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制定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资金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向市缴纳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三是每月公布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空气质量排名。自2014年1月起,选取与局地扬尘、燃煤污染关系密切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细颗粒物三项指标,对各区空气质量实施月排名,排名结果在媒体公布,进一步推动了各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大力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了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督机制,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方式进行不间断巡查督查,对巡查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按规定的上限依法处罚;仍不整改的,按规定约谈有关负责人,并适时启动问责机制。五是积极推动公众参与。2015年11月,在全市开展了“啄木鸟行动”,依托济南日报、济南时报、舜网、济南广播电台、济南电视台5家新闻媒体集中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并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形成强大舆论合力,营造了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社会氛围。六是建立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15年11月,省 政府召开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会议,由我市牵头,联合淄博、聊城、莱芜、滨州、德州、泰安市政府签订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议书,建立了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三大机制。
(三)大气污染防治面临形势。虽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工作任务总体完成,但环境空气质量与相关目标要求仍有差距,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能源结构亟需调整。我市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煤质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清洁能源供应相对不足。二是集中供热普及率有待提升。2015年我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供热普及率为72.9%,仍有3800万平方米未实现集中供热,其中约2600万平方米使用散煤取暖,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区散煤用量大、煤质差,污染物直接进入空气。工业余热利用率不高,华能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和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尚有大量工业余热可利用,余热利用管网、能源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进展较慢。三是产业结构布局不够合理。我市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轻重工业比例约为2︰8。钢铁、水泥、石化等重污染企业布局不够合理。四是传统工业污染治理需进一步深化。根据省有关标准,我市钢铁、水泥、石化等传统行业仍需深化治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由于标准缺失和监测能力不足,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尚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五是移动源污染防治紧迫性日益凸显。到2015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67.5万辆,比2010年增加37%,且道路拥堵程度居全国前列,车辆运行工况差,进一步加剧了机动车污染。六是扬尘等面源污染依然较重。我市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企业堆场等扬尘源点多面广,部分工地未能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仍存在施工现场使用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现场围挡不符合要求、裸露土方未覆盖、未能及时洒水抑尘等问题。2015年,我市共有15252家餐饮服务单位,其中62%集中分布于市内6区,同时烧烤摊点量大面广,管理难度大。个别区域仍存在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现象,禁烧形势依然严峻。七是生态环境绿化仍需继续推进。2015年我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仍有部分荒山,黄河及主要新建高速路等生态隔离带建设有待完善,“三区一线”内还存在受损生态环境等问题,城市绿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二、《二期行动计划》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实施,要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111号)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我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成果为技术依据,全面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项任务,深化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燃煤、工业、移动源、扬尘及其他面源治理,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强化考核问责、法规政策、监督管理、科技支撑、预警应急、全民参与等保障措施,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35%左右,重污染天气持续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氮改善目标值分别达到0.124毫克/立方米、0.070毫克/立方米、0.04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在2015年基础上持续改善。
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6-2017年)
县(市)区
|
PM10(μg/m3)
|
PM2.5(μg/m3)
|
SO2(μg/m3)
|
NO2(μg/m3)
|
2015年
|
2017年目标
|
2016-2017年均改善率%
|
2015年
|
2017年目标
|
2016-2017年均改善率%
|
2015年
|
2017年
目标
|
2016-2017年均改善率%
|
2015年
|
2017年
目标
|
2016-2017年均改善率%
|
历下区
|
153
|
118
|
12.2
|
87
|
70
|
10.3
|
59
|
持续
改善
|
-
|
55
|
40以下
|
14.7以上
|
市中区
|
149
|
115
|
80
|
64
|
43
|
47
|
7.7以上
|
槐荫区
|
185
|
143
|
92
|
74
|
42
|
48
|
8.7以上
|
天桥区
|
167
|
129
|
97
|
78
|
57
|
61
|
19.0以上
|
历城区
|
175
|
135
|
92
|
74
|
56
|
53
|
13.1以上
|
长清区
|
160
|
123
|
84
|
68
|
54
|
62
|
19.7以上
|
济南
高新区
|
146
|
113
|
77
|
62
|
43
|
51
|
11.4以上
|
章丘市
|
128
|
99
|
71
|
57
|
68
|
60以下
|
6.1以上
|
46
|
6.7以上
|
商河县
|
132
|
102
|
86
|
69
|
57
|
持续
改善
|
-
|
38
|
持续改善
|
-
|
济阳县
|
159
|
123
|
92
|
74
|
71
|
60以下
|
8.1以上
|
43
|
40以下
|
3.6以上
|
平阴县
|
160
|
123
|
102
|
82
|
70
|
7.4以上
|
48
|
8.7以上
|
三、重点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调整煤炭利用方向。认真落实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企业。2016和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分别比2012年减少60万吨、130万吨。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全市煤炭消费减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引导煤炭利用向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等锅炉集中,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济南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统称各县(市)区政府)
2.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加大对我市的天然气供应量,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到2017年全市天然气利用量力争达到11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底建成我市东部天然气应急调峰储配供应基地等项目;2017年底建成天然气高压外环管网等项目,开工建设泰—青—威输气管线莱芜分输站到章丘连接管线工程。根据城区天然气利用需求,进一步扩大管网覆盖范围和供应能力,到2016年底建成108.3公里天然气骨干管网,实施中压球墨铸铁管改造32公里。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天然气用气需求。(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稳步实施风电开发。加快推进中海油平阴风电一期、大唐长清风电二期、大唐平阴风电三期和国电济南长清风电二期(马山工程)等项目建设,到2017年全市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4万千瓦。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生物质发电,推进山东明科两河片区热电联产、山东馨晟嘉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等项目建成投产,到2017年全市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6万千瓦。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工业锅炉、供热等领域应用。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实施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工程,完成力诺7.83兆瓦分布式屋顶光伏、华电章丘相公庄10兆瓦光伏电站和商河县怀仁镇40兆瓦光伏发电等项目;选择100个自然条件恶劣、不适宜种养或发展其他产业的贫困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建设规模0.5万千瓦;2017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空气源、污水源热泵供热技术,并结合使用电蓄热锅炉、燃气锅炉等进行区域供热。2016—2017年,建成铁路北货场空气源热泵供热工程等地源、空气源、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和华山新能源供热等分布式供热项目。(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3.优化供热热源结构,提高集中供热率。以余(废)热为城市主供热源,大型燃煤锅炉和天然气锅炉调峰备用为补充,构建城市“一网多源”供热模式,实现大温差、长距离联网供热,保障城市供热。继续推进工业余热利用行动,2016年底全面完成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和华能黄台发电有限公司抽气扩容、热泵余热回收和高背压改造工程,积极推动“外热入济”,进一步扩大供热能力。2017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其他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逐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积和清洁能源供热规模。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备用锅炉和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除外)原则上予以关停或拆除。(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产业结构调整。
1.实施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项目,于2016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分别采取限产整治、停产整治、停止建设等措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对目前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全面整改和调整(包括异地搬迁)要求,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划分工作。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逐步搬迁,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必须满足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力度,推动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2016年底前完成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和济南盛源化肥有限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关停工作;开展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水平;推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蓝星石油济南分公司、济南庚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转型升级和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重点行业产能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国家和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加大环保、能耗、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4.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开展城市风道研究,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合理预留“清风廊道”。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在全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
1.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到2017年,完成国家下达万元GDP(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任务。继续推进重点行业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6年底完成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章丘鲁晋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比2013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使用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要求设计。2017年底前,完成新建节能建筑2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900万平方米。积极发展绿色建材,扎实开展“禁实”、“限粘”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供热计量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降低供热系统能耗。(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建立煤质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新建煤矿须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并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精神,对焦化、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到2017年,全市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控制区范围。将高污染燃料控制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每年向社会公布控制区范围。全力推进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控制区范围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3.淘汰分散燃煤设施。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不得新建、扩建燃煤锅炉,控制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小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140台、2161.5蒸吨。对燃用煤炭的工业窑炉逐步实施电能或清洁燃料替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4.推进散煤综合治理。调查全市民用散煤使用情况,摸清散煤使用总量、主要用途和替代需求。推进统一规范的民用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建设,实现洁净型煤配送到户。认真落实我市2016年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使用洁净型煤并举,全面加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民用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建立民用洁净型煤及新型燃煤炉具供应配送体系,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行为,强化考核及责任追究措施,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范围内居民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金鸡岭热电厂3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等共24台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未进行改造的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稳定达到省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省定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要求。每年11月至次年1月,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供暖任务的以外,其他全部停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底前,保留的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达到40%左右,2017年底前达到80%左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2.深化传统行业污染治理。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和锅炉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推进工业大气污染源及燃煤锅炉达标升级。以钢铁、焦化、石化、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分行业、企业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排污企业(设施)须稳定达到省定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钢铁、焦化行业大气污染治理。2017年6月底前,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标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钢铁行业所有烧结设备完成脱硫、高效除尘治理,现役焦炉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增设脱硫、脱硝设施,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并深化钢铁、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省定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要求。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钢铁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全部停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石化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对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装置实施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省定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要求,并于2017年7月1日前稳定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水泥等建材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积极推广玻璃、砖瓦等行业工业炉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要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省定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要求。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污染行业开展错峰生产。每年11月至次年1月,水泥、铸造和砖瓦窑行业除承担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其他全部停产;玻璃行业全部更换为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基本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强工业异味综合整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全过程污染控制,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全面推行石化、有机化工行业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高净化率方式处理难以回收利用的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密闭与收集措施,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并完善污染控制措施。表面涂装须采用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禁止露天喷涂。印刷企业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采用柔版印刷、无溶剂复合等环保性能较优的工艺,有机溶剂使用过程须密闭操作,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继续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增油罐车须同步配建油气回收设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新建、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项目环评审批。推动全市加油站实施三级油气回收改造,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切实加强油气回收项目的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部纳入日常监管监测范围,依法查处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油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强化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对排放有毒废气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有毒有害气体治理,严格执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审批、监管制度。落实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完成含氢氯氟烃、医用气雾剂全氯氟烃、甲基溴等约束性指标的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含氢氯氟烃、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能力过快增长,加强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应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移动源污染控制。
1.强化源头防控机制。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生产和销售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强化外地车辆转入监管,禁止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机动车转入我市。严格执行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新购置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每年新增公交车70%以上、出租车(不含预约出租车)100%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车。增加城市及周边地区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数量,2016年新增CNG加气站8座,LNG加气站5座;2017年新增CNG加气站7座,LNG加气站7座,LNG、CNG合建站1座。到2017年底全市CNG加气站日供气能力达135万立方米,LNG加气站日供气能力达到60万立方米。(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在用机动车监管。建立定期检验与抽检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制定在用机动车抽检工作方案,开展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抽检和联合路检工作,抽检重点为从事道路营运或公益运输的各类机动车(包括营运载客(货)汽车、渣土运输车、出租车、公交车等)和其他大、重型柴油车等。抽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维修、复检;逾期未通过复检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完善机动车遥感检测技术手段,通过遥感监测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动车环检线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环检机构依法予以严惩。更新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信息系统,强化污染物排放统计分析功能,了解掌握当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基本状况,为制定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全面推行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86号)精神,建立实施汽车检测/维护(I/M)制度。继续完善现有I站网点,选择一批具有二类以上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作为M站网点,定期公示、发布网点信息,提升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车用尿素加注网络建设。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全市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达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起达到国Ⅳ标准,2018年1月1日起达到国Ⅴ标准。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管和协调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认真落实生产环节和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措施和成品油市场经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定期更新全市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台账,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2016年市、县两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加油站、油库全覆盖。设立成品油品质网上投诉平台,对成品油销售单位日常监管结果予以通报、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落实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保障工作,全市销售车用柴油的加油站应供应车用尿素,并对尿素品质严格把关,保障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R1线建设,开工建设R2、R3线一期项目,并尽快启动轨道交通环线前期工作,完成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报批。优化城市对外客运枢纽布局,分流市中心交通枢纽车流量。加快构建高快一体快速路网,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到2017年,全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20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发展智能交通。加快建设区域信号自适应、动静态交通诱导、治安交通卡口、交通违法抓拍等系统,实现各系统有效融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积极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城市主、次干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支路和居住区道路设置步行道,优先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路权。建设城市建成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和城市绿道系统,为行人和自行车出行创造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5.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实施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主要调查工程机械、火车机车、农业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实施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扬尘及其他面源治理。
1.加强扬尘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8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4号)和我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工作部署,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相关环境信息。强化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所有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要求,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施工扬尘防治。市发改、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城市园林、城管、公安等部门在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渣土处置审批等环节对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加强城市规划区域和靠近村镇居民聚集区的扬尘管理。研究推进冬季土石方工程错峰施工,强化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定期更新施工工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我市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前扬尘防治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土石方开挖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新增建筑工地应在开工建设之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在投标、资质、评奖等方面实行受限等惩戒措施。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到2017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保洁频次,对全市主次道路采取夜间冲刷作业全覆盖、白天增加一遍机扫和高压清洗频次等机械化作业方式,对主次道路行车道进行网格化、全覆盖、无缝隙清洗作业。对易产生扬尘路段以及重点控制区路段进行全天冲刷,保持道路湿润。人工保洁采取一天两普扫、全天守岗捡拾方式,清除辅道、人行道、路沿石等各类尘土积存死角。做好雨季道路冲刷和清淤保洁,地势平坦道路12小时内完成清淤冲刷,陡坡道路、低洼路段、桥洞桥涵等积水消除后12小时内完成清淤冲刷。到2017年底,城市(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率、洒水率分别达到90%、98%。(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定期排查破损路面并及时修复,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雨污井清疏污泥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全面加强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保洁与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防止土壤向道路流失。(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严格落实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2017年底前,渣土倾倒场全部加装监控系统,并有专人监管。渣土消纳场非作业面裸土覆盖(绿化)率、路面硬化率不低于90%。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到2016年底,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占比达到40%。加强渣土及物料运输管理,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和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全面监控。市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对渣土运输车辆违法高发区域采取守点、巡查、迂回、跟踪、突击等方式强化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采取禁行限行等措施,限制大型货车在工业北路等城区周边道路及其他重点区域、路段行驶,对不按限定路线、时间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推进堆场扬尘管理。堆(料)场须配套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不能密闭的要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配备覆盖、洒水喷淋等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严格落实我市关于修订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审查涉及堆场项目环评文件时,一并审查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定期更新企业堆场和露天仓库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治措施。重点行业(钢铁、电力、供热、建材等)储煤场须采取封闭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治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加强“三区一线”以内露天开采矿山的清理整顿,到2017年6月底,完成城乡结合部露天开采矿山关闭工作。大力整治小石料厂、小石灰窑等土小企业非法开采、扬尘污染等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开展裸露土地绿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裸露土地绿化行动,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等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建立相关长效机制,2016年底前实现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城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集团),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2.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及其他废弃物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探索秸秆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至96%以上。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目标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其他面源污染治理。新建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汽车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规定,鼓励汽车维修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有机溶剂和涂料。(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开展农业源氨排放情况调查,初步了解我市主要作物和畜禽类别氨排放情况。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机械深施,提高缓控释肥的使用比例。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控制,减少粪肥在空气中的暴露时间,提高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1.加快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连接公园、绿地、水系、景点,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深入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单位庭院等栽植大规格乔木,构建城市林荫体系。加快山体公园建设步伐,对阁老山、万灵山等山体进行绿化,完善基础设施,建成适合市民游憩的山体公园。积极开展大型公园景区建设,实施白泉湿地公园等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游园环境。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完成凤凰路、纬十二路等道路绿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景观。加速推进北湖、华山湖、西客站片区绿化建设,完善绿地系统规划,提升新区景观。对城区道路两侧、绿地广场等区域树木实施冲洗降尘,减少植被表面尘土,提升绿地、树木整洁度。(牵头单位:市城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西城集团,滨河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2.全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围绕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效,组织开展城区山体绿化、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及平原绿化,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35%以上。2016年底前,绿化提升山体15座,其中新建11座,续建完善4座,总面积4828亩。2016年完成平原绿化2万亩,栽植各类乔木100万余株,实施荒山造林1万亩、退耕还林2万亩。2017年完成荒山造林1万亩、退耕还林1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生态隔离带建设。实施黄河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黄河沿线植树造林绿化,栽植各类苗木15.55万株。实施玉符河生态隔离带建设,建成具有防洪补源、生态保护、旅游休闲等功能的绿色生态屏障和生态景观长廊。实施槐荫区南太平河建设工程,种植各类乔灌木27000株。(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推进公路防护林带建设。完成220国道、248省道等7条重点国省干线公路苗木补植,栽植各类苗木约9000株;对济太路、商展路等11条重点农村公路实施绿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4.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南部山区为核心,实施清洁小流域、生态河道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构建陡坡封育、缓坡治理、沟道拦蓄的综合防护体系。加强破损山体养护,做好27座已完成破损山体治理的绿化山体养护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问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新一轮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细化工作方案,结合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增加治理项目,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企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制定本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具体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将落实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于2016年11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制定完善考核办法,每季度调度本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每半年实施情况通报,年终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强化县(市)区政府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市级及以上环保处罚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空气质量较差且同比明显恶化的,按规定约谈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推进《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组织研究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公共交通、散煤燃烧污染防治、餐饮油烟及烧烤整治、扬尘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集中供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最新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山东省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试行)》(鲁环函〔2015〕738号)规定,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实行资金奖励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错峰生产优惠政策,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鼓励社会绿色消费、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要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深入贯彻《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要求,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同时,按照省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扬尘和错峰生产排污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违法信息纳入省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贷款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各县(市)区政府)
拓宽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联动机制。强化环境监管能力。认真落实省、市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依托全市执法力量,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网格化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实施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加强环境监管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继续完善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污染源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依托已有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完善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全面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开展污染源的各项例行监测及不定期抽查监测工作,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推行独立调查并抓好后督察。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的监管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建设环保公安执法信息系统,建立环境诉讼救济机制及环境刑事民事案件司法处理机制。对违规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企业严格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深化科技支撑,科学精准治污。推进技术研发创新,加强对灰霾、细颗粒物、臭氧、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机理和控制对策研究。聘请第三方团队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动态清单编制及应用、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等研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设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决策支持、评估平台。转化应用一批清洁生产、高效除尘、细颗粒物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清洁煤燃烧、物联网监控等先进技术。推进节能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预警能力,完善应急体系。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以市县两级城市监测点、城市交通主干道路边交通监测点、县域农村监测点、跨界监测点组成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大气环境超级站建设。推动监测点位全部开展全指标监测,积极拓展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监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协调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污染预警工作,探索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工作。研究出台“霾”自然灾害预警机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细化重污染期间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应急预案,并将应急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及时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对措施落实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抓好相关应急应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弘扬环境文化,动员全民参与。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新媒体建设,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融和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和舆论引导体系。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以及在生产生活中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有效做法,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继续开展“啄木鸟行动”,充分发挥全民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随手拍”和“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督”等活动,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重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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