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9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济政发〔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条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市积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针对困境儿童实际需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困境儿童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但仍有部分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到2020年,在我市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一)完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体系建设,构建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四级工作体系。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做法,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畅通与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指导村(居)委会通过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等方式加强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建设,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二)优化工作机制。市和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救助保护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等危险处境的儿童。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有针对性地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捐资赠物、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党政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联系帮扶困境儿童活动,及时帮助困境儿童排忧解难。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营造适合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予以处理。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因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儿童,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村(居)委会、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帮助,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于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四)强化分类保障。

1.落实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情况的困境儿童,也要做好保障工作。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儿等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稳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发放生活补贴至年满18周岁。

2.提升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要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各县区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制定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要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要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按规定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各县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要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支持保障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开展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小学开展残疾儿童融合式教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4.强化康复服务保障。加强0—9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导致残疾的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要建立残疾儿童筛查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要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参照社会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5.促进就业保障。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困境儿童成年后有自主创业意愿的,要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6.加强住房保障。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公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要完善四级工作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强化工作考核,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建设完善部门有效互动的动态监测模式,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和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跟踪问效。要综合运用好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帮扶。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充分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强对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虐待儿童行为,依法做好弃婴(儿)法定监护人查找、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办理户口登记等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有需要的儿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好城乡困境儿童住房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残联组织要持续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深化阵地建设。要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儿童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庇护、收留抚养、康复服务等服务。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向机构内和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要加快推进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福利服务平台,推进儿童之家新平台建设,将面向儿童的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政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活动,推动政策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关爱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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