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9 15:03
信息来源:房志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幼儿园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幼儿园是3-6岁幼儿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幼儿园的分级定类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辖区内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幼儿园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应向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交《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附件1)。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根据《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附件2)20个工作日内进行卫生保健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附件3),送交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并报济南市儿童保健所。卫生保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者同一年度内不再受理申请。对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根据《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有效期三年,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并通报辖区教育局。 凡变更办园地址及法人的幼儿园应按照新设立幼儿园规定执行。 (二)健康检查 1.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2.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入幼儿园前应当经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幼儿园。 使用统一的入园健康查体表,查体项目齐全,填写规范,按规定完成儿童入园各项检查后,将化验单附查体表上,由主检医师签字,并加盖查体单位公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儿童离开幼儿园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 本市内转园幼儿可持原幼儿园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0-6岁儿童健康查体表》、《生长发育监测图》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幼儿园发现在园的幼儿患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在园幼儿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定期体检。 (三)上岗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需参加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已上岗的卫生保健人员每2年一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者,须重新考取《培训合格证》。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的年检工作,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与幼儿园年检结合起来进行。 该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8日,原市卫生局、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卫妇幼发〔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 附件2: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附件3: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济南市卫生计生委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本园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我园进行卫生保健评价。本园情况如下: 基 本 情 况 | 幼儿园名称 |
| 性质 |
| 法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园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县区 |
| 园址 |
| 办园形式 | 寄宿制 全日制 其他 | 拟招生 规模 | 班 人 | 园 舍 情 况 m2 | 占地面积 |
| 建筑 面积 |
| 室内 面积 |
|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m2 |
| 保健室 面积 |
| 食堂面积 |
| 餐点 情况 |
| 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 卫生保健人员 |
| 保育员 |
| 炊事员 |
|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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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幼儿园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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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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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机构: | 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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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班级数及班级名称: |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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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 方法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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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 | 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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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卫生 (25分) | 室外 环境 (6分) | 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功能分区明确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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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 每项1分, 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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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胶活动场地有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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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符合GB-6675的要求 | 2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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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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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 环境 (6分) | 室内环境的甲醛≤0.10mg/m3、苯≤0.11mg/m3、甲苯≤0.20 mg/m3、TVOC≤0.60 mg/m3;且出具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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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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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必要时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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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采光良好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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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照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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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堂和儿童活动室、寝室,有防鼠、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 每项1分, 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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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13分)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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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厕所和盥洗室分间或用实际隔离屏障(高度不低于1.6米)分隔处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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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通风、无异味。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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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照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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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地面防滑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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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厕所内有污水池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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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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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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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水龙头数≥6个/班 | ≥6个/班 2分 4~5个/班 1分 50:1 3分 >80:1 1分 一餐/二餐: ≤80:1 5分 >80:1 3分 >120:1 1分 非专职炊事人员 0分 | 查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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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20分) | 设立 情况 | 配备独立的保健室或卫生室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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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必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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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情况 (2分) | 保健室或卫生室位置及布局合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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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12平方米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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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 (18分) | 有儿童观察床、流动水设施、消毒剂、移动紫外线消毒车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 每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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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桌椅、药品柜、资料柜等设备 | 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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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体重秤、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常用设备 | 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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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5分) | 人员 配备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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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 (5分)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5分 | 查验资料,园内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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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人员 配备 (5分) | 根据幼儿园计划招收儿童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按照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招收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150:1 5分 150:1-200:1 4分 200:1-300:1 2分 >300: 1 0分 | 查验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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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培训 (5分) | 卫生保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5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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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健康 检查 |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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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一日生活制度 | 每项制度制定合理1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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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膳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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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格锻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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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与消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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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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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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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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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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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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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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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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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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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必达项目”不计分,为一票否决。 2、评价分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若幼儿园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附件3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人 |
| 联系电话 |
| 评价得分 |
| 评 价 结 果 | 合格 | 卫生保健评价 报告编号 |
| 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不合格 | 整改意见: | 评价人员 (签字) |
| 评价单位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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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存留,一份报至济南市儿童保健所备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单位: |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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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幼儿园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幼儿园是3-6岁幼儿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幼儿园的分级定类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辖区内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幼儿园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应向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交《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附件1)。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根据《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附件2)20个工作日内进行卫生保健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附件3),送交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并报济南市儿童保健所。卫生保健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者同一年度内不再受理申请。对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根据《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有效期三年,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出具《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并通报辖区教育局。 凡变更办园地址及法人的幼儿园应按照新设立幼儿园规定执行。 (二)健康检查 1.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2.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入幼儿园前应当经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幼儿园。 使用统一的入园健康查体表,查体项目齐全,填写规范,按规定完成儿童入园各项检查后,将化验单附查体表上,由主检医师签字,并加盖查体单位公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儿童离开幼儿园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 本市内转园幼儿可持原幼儿园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0-6岁儿童健康查体表》、《生长发育监测图》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幼儿园发现在园的幼儿患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在园幼儿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定期体检。 (三)上岗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需参加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已上岗的卫生保健人员每2年一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者,须重新考取《培训合格证》。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的年检工作,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与幼儿园年检结合起来进行。 该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8日,原市卫生局、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卫妇幼发〔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 附件2: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附件3: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济南市卫生计生委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本园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我园进行卫生保健评价。本园情况如下: 基 本 情 况 | 幼儿园名称 |
| 性质 |
| 法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园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县区 |
| 园址 |
| 办园形式 | 寄宿制 全日制 其他 | 拟招生 规模 | 班 人 | 园 舍 情 况 m2 | 占地面积 |
| 建筑 面积 |
| 室内 面积 |
|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m2 |
| 保健室 面积 |
| 食堂面积 |
| 餐点 情况 |
| 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 卫生保健人员 |
| 保育员 |
| 炊事员 |
|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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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幼儿园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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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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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机构: | 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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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班级数及班级名称: |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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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 方法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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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 | 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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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卫生 (25分) | 室外 环境 (6分) | 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功能分区明确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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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 每项1分, 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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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胶活动场地有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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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符合GB-6675的要求 | 2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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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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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 环境 (6分) | 室内环境的甲醛≤0.10mg/m3、苯≤0.11mg/m3、甲苯≤0.20 mg/m3、TVOC≤0.60 mg/m3;且出具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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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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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必要时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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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采光良好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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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照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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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堂和儿童活动室、寝室,有防鼠、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 每项1分, 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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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13分)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1分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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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厕所和盥洗室分间或用实际隔离屏障(高度不低于1.6米)分隔处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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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通风、无异味。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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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照明装置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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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地面防滑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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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厕所内有污水池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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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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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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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水龙头数≥6个/班 | ≥6个/班 2分 4~5个/班 1分 50:1 3分 >80:1 1分 一餐/二餐: ≤80:1 5分 >80:1 3分 >120:1 1分 非专职炊事人员 0分 | 查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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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20分) | 设立 情况 | 配备独立的保健室或卫生室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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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必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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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情况 (2分) | 保健室或卫生室位置及布局合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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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12平方米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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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 (18分) | 有儿童观察床、流动水设施、消毒剂、移动紫外线消毒车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 每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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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桌椅、药品柜、资料柜等设备 | 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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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体重秤、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常用设备 | 每项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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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5分) | 人员 配备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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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 (5分)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5分 | 查验资料,园内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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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人员 配备 (5分) | 根据幼儿园计划招收儿童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按照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招收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150:1 5分 150:1-200:1 4分 200:1-300:1 2分 >300: 1 0分 | 查验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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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培训 (5分) | 卫生保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5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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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健康 检查 |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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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一日生活制度 | 每项制度制定合理1分。 | 查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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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膳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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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格锻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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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与消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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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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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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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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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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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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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必达项目”不计分,为一票否决。 2、评价分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若幼儿园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附件3 济南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人 |
| 联系电话 |
| 评价得分 |
| 评 价 结 果 | 合格 | 卫生保健评价 报告编号 |
| 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不合格 | 整改意见: | 评价人员 (签字) |
| 评价单位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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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存留,一份报至济南市儿童保健所备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单位: |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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