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7-137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函 |
文件编号: | 济政办函〔2017〕19号 | 成文日期: | 2017-09-0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地条钢”集中整治成果,杜绝“地条钢”制售行为死灰复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依据逐级签订的责任书,履职尽责,加强监管。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摸底调度,充分发挥网络舆情、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疑似“地条钢”的企业,坚持露头就查、查准即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二、依法依规长效监管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保护、企业注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用电异常大户等各环节严查严管,堵住“地条钢”源头,规范钢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让“地条钢”企业失去生存空间。
三、引导“地条钢”企业转型发展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条钢”企业设备设施拆除后闲置的厂房、土地等资源,将其作为招商对象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和政策倾斜支持,通过盘活企业闲置资源,提高转型项目审批效率,为企业谋划出路,引导其向国家鼓励的行业以及符合区域、城市发展功能定位的方向转型,实现错位发展。通过扶持企业转型发展,有效防止“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思想认识到位、职责任务到位、工作举措到位、落实责任到位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对开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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