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7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厅字〔2017〕50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济南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层层分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网络,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全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和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保证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省委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安排的落实,依法依规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予以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中央、省驻济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又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总结经验等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专项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分领域、分系统、分行业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总体工作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里有关工作部署和市里有关工作安排,完成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行动亲自督导、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重大突出矛盾纠纷、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四)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管责任,扎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财、物保障机制,整合资源力量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

(六)组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安排,检查、指导、督办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找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定期召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需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专项工作方案,提出解决办法,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全隐患、突出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分管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及时组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影响分管范围内社会平安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重大风险、安全隐患、突出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方案,加强暗访督导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定期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就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工作;

(五)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督导和追究,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六)认真培育、总结、推广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七)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可操作的任务,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应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要部署、重大行动等推进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嘉奖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对受到奖励表彰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健全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审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事项。

第六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情况调度、定期报告、责任督导和追究制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每季度分别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域的治安、公共安全情况和发生的案件、事件、事故情况,重大及以上案件、事件、事故和敏感案件、事件、事故随时报告(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敏感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在年度综治暨平安建设考核、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者整治后又出现反弹的;

(六)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和敏感案(事)件后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八)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受到书面通报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但尚不够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受到约谈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适时解除挂牌督办。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一票否决建议,提请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于3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派驻工作组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推荐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中央、省驻济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调查、分清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和敏感案(事)件,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发〔2016〕13号)作出认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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