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厅字〔2018〕41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济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鲁厅字〔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我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区县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区县绿色发展指数。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对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在次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按照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省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对考核目标体系作相应调整。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情况对考核目标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中期评估由考核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照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原则上基于五年规划期前两年数据,主要评估五年规划期中期各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研判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为完成五年规划期目标任务打好基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县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独立评估,相关成果纳入中期评估报告。
中期评估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反馈至各区县。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当年8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区县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等级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区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我市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区县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七条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提高指标调查频率,增强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区县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存在上述问题被查实的,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区县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略)
2.济南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略)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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