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4 14:17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发〔2018〕46号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严的执法,全地域、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济南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地,重要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和修复,发展方式实现重大转变,新动能主导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主要指标: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比例达到62%;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省控重点河流消除劣五类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33%、229%、119%、135%以上;土壤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5%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6%,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狠抓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环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切实做到重点任务与生态环保一起谋划、一体落实,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机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突出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兼顾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问题,精准发力,多措并举,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民生优先、和谐共生。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生态环保诉求,解决生态民生痛点。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五大体系,让广大群众尽享优质生态之美,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坚持广泛参与、合力推进。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机制,打造一支能战斗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淘汰排放高、污染重的燃煤机组,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燃煤机组。(市发改委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除专门明确落实部门的外,均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加快实施钢铁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燃气锅炉、燃气工业炉窑等实施低氮改造或尾气脱硝治理。(市环保局牵头)

(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0年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92万吨以内。(市发改委牵头)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加快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大力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牵头)与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接,做好天然气运行保障服务工作,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供应需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编制全市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规划,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除偏远山区,基本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负责)加快推进“外电入济”,增强接纳市外来电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接受外电能力力争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50%。(市发改委、济南供电公司负责)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加强源头防控,按照省工作部署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配合做好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完善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维护(I/M)制度。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全方位监控体系,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强化柴油货车监管,2019年起,每年监督抽测及遥感监测柴油货车不低于总保有量的90%。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禁行等疏堵结合措施,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34万辆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落实达不到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禁行措施,采用现场查纠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方式加大违法违规车辆查处力度。按照省工作部署,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等负责)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凡财政资金购置及租赁的公交车、公务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

强化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的生产、销售环节监管,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加强油气污染防治,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域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全覆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加快电力、钢铁等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铁路专线建设,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管道输送能力建设,推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主要采用管道运输。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到2020年,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四)深化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完善并执行工程开工前联合审验制度,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全市规模以上或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建筑、市政道路、水利等施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单位,在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实施受限或惩戒措施。开展建设工程帮包责任人业务培训,切实落实帮包职责。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红橙黄绿动态挂牌管理,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机械化作业。(市城管局牵头)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裸露土地绿化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牵头)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监督执法。(市城管局牵头)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牵头)实施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每年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货车运输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到2020年,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以上。(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负责)

三、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一)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深化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防治,确保水质安全。(市环保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氮、磷、硫酸盐排放控制。(市环保局牵头)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与处置能力。(市环保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市环保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深入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巩固前期治理成果,城市建成区内31条黑臭水体按照国家和省时序进度要求逐一销号,实现“长制久清”目标。到2020年,建成区(含县城)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逐步消除建制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多渠道、多方式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9年年底前,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迁出。(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打好小清河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推进小清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彻底解决污水直排小清河问题。2018年年底前,完成水质净化一厂、二厂各新增10万吨/日扩建,华山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大涧沟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任务;腊山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完成主体工程。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对城区雨污混流管线,雨污混接点实施改造,2018年年底前完成南大槐树沟、全福河雨污混流改造,加快推进山化裕兴、前后引河等片区雨污分流工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实行河长责任制,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护到位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小清河两岸绿化、美化、亮化,休闲服务设施齐全,卫生环境整洁,生态环境质量良好,形成旅游、休闲、游憩绿色廊道。(市城乡水务局牵头)2019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小清河流域污染问题,小清河干流辛丰庄断面达到五类水体标准。(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打好农村农业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和300户以上自然村的公共厕所无害化改造。(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55%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建立起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资金筹集管护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机制和清洁供暖机制。(市城管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大力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到2020年,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减少6%。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深入实施“土十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有效管控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负责)2020年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完成耕地土壤环境分类清单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对不同类别的农用地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完善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各类设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以及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中已腾退土地的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垃圾无害化和分类处理。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到2020年年底,全市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620吨/日,配增渗滤液处理能力800余吨/日。加快建设渗滤液处理系统并按期投入运行,积极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积存渗滤液并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彻底解决积存渗滤液处置问题。(市城管局牵头)到2020年,实现所有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分别负责,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配合)

(三)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包括实验室危险废物),到2019年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优化处置能力配置。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高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协调推进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工作,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市、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2018年年底前,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到2020年,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配合)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的多规融合,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城市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机制。(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深入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原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积极实施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项目。(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强化河湖泉湿地等水系保护管理,实行小清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水源置换,严格控采地下水,确保泉水持续喷涌。(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开展“绿满齐鲁·美丽济南”国土绿化行动,加大还林还草力度,加快山体绿化提升,建设山体公园,推进郊野公园试点建设,持续实施造林绿化;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牵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负责)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成一批现代高效农田水利样板,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园建设,积极推行水肥一体化。(市农业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推进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治理,推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修养生息。(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

(三)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管控。(市环保局、市林业与城乡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业权设置前,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坚决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矿业权。(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四至范围,逐步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提升资金保障水平,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水平。(市林业与城乡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引导倒逼新旧动能转换

(一)实行项目建设和严控污染物排放综合决策。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焦化、铸造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总量双平衡”机制,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指传统产业或污染严重的小项目)、上高压低”,优化整合钢铁、电解铝、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新项目投产时,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关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2019年年底前,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编制“三线一单”。(市环保局牵头)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耗损程度,分别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综合性管控措施,逐步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产业园区集中整治。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正在实施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2018年年底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修订规划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推动重点行业改造提升。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严于省标的排放限值,按程序批准发布后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负责)全面推进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提高环评质量和审批服务水平。积极指导重大工程项目可研、规划编制启动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评质量考核,对环评质量差、无故拖延编制时间,影响重大工程项目进展的环评机构,按程序移出市政府中介机构服务超市,情况严重的按程序报请上级环保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提高环评审批审查服务水平,已经审查规划环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经认定后不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实行“零跑腿”网上备案。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纳入绿色通道,做到“只跑一次”,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市环保局牵头)

七、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

(一)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减少煤炭消耗,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控制在1692万吨以内,“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278万吨标煤以内。(市发改委牵头)增加清洁能源使用,大力提升天然气供给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到2020年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达到4%。(市发改委牵头)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64亿立方米。(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着力调整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结构布局,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2018年再搬迁关停10家工业企业;着力依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市环保局牵头)持续实施季节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增加新动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到46%,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等十大产业全部具备千亿级产业发展能力。(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进市。(市环保局、济南海关负责)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快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到2020年,力争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建成一批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重点项目,力争成功打造1个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县(区),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降低1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大力优化空间布局,激发新动能重点区域优先示范。(市发改委、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公众生活绿色健康。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通过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深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绿色建筑提质增效。(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衣食住行全面绿色化,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提倡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全力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一)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完善委员会成员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落实“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责任。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县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按照要求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跟踪审计。实行区县、街镇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强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负责)

对区县党委、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职责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等参与)

(二)发挥政府环境保护主导作用。加大治理力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逐步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积极做好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管改革稳步过渡工作,探索建立垂管后的地方环境管理机制,发挥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更大效能。(市环保局、市编办负责)

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规范化运行水平。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环保局牵头)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态评估。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耗损程度,分别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综合性管控措施,逐步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加大资金支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资金投入方面,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国有资本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我市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资金,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市财政局牵头)税收、价格方面,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

加大法律约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按程序制定、修订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市环保局牵头)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市环保局、市司法局负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法制办牵头)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环保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建设。(市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市检察院牵头)

(三)夯实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监管。通过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披露、严惩重罚、“蓝绿名单”正向激励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环境违法信息作为政府、金融机构等对企业执行财税、信贷、产业政策的重要参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

构建市场体系。绿色信贷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办负责)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严格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环保局、市金融办负责)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资金投入方面,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加大科技支撑。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强化与大气污染防治总理基金济南跟踪研究工作组学习交流,推进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研究。针对气、水、土壤等问题,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完善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加密空气质量微站建设,集成废水、废气、空气质量等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大力促进环境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构建社会公众环境共治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负责)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负责)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强化公众参与监督。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规范排污口设置,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建立有效的监控数据及信访、举报、舆情反映问题的处置后督查机制;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环保局牵头)2020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的各项目标任务,逐条逐项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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