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适用对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予以奖励,引荐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自然人不适用本政策。
二、关于认定条件
主要从产业门类和投资总额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产业门类方面,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财富》最近年度排名为准)。
(二)投资总额方面,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人民币1亿元),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项目资金必须是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三、关于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鼓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关于兑现原则
内资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1/3以上,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
五、关于申报程序
六、设定备案、申报、审定、公示、通报等环节。每年统一组织申报。
六、相关表格
可登陆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下载。
编辑:丁欣
- 热点推荐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