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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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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8-2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NCR-2014-0010010 有效性: 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至东巨野河、历城区与章丘市行政界;南至狼猫山水库,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南部山体至规划中的二环东路延长线,沿南绕城高速公路向西与城市规划线相交,到达规划中的二王寨区域立交桥,沿城市规划线至长清区南部;西沿长清区文昌街道叶庄村至玉清湖水库东;北接黄河大堤南岸,沿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北侧、济青高速公路向东北延伸至济南遥墙机场。
  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历城区仲宫镇、西营镇、柳埠镇;长清区归德镇、万德镇、五峰山街道、张夏镇、马山镇、孝里镇、双泉镇。
  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2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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