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30 11:19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为载体,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化、交通安全督导检查制度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达到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目标。
  (二)重点任务。
  1.健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完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督导检查责任,不断提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效能。
  2.加强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乡镇(街道)配备专(兼)道路交通管理员,村庄设立交通协管员。
  3.强化源头管控,切实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问题。
  4.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5.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媒体宣传、志愿服务和文化建设,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体系。
  1.健全专职队伍。市、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要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调度和推进,落实专项经费,固定办公场所,配齐必要设备,实行集中统一办公。(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沟通协作。各级交安委每月召开会议,明确重点任务,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并充分发挥贯通上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的桥梁作用,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搭建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督导检查。市交安委要以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为载体,量化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落实调度、考核、通报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充实基层力量。各县(市)区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警中队、派出所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聘用2名专职道路交通管理员,每个村(居)至少聘用1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协管员,并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规范,明确管理员、协管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解决基层交通安全工作有人干、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并做好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5.实行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面包车摸底清查,建立车辆、驾驶人和分布情况台账,在相关车辆粘贴(喷涂)核载标识,规范日常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机动车及驾驶人源头管理。
  1.强化机动车生产环节监管。建立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加强汽车生产公告管理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对大中型客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计量认证和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检验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加大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条件,规范维修经营行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依法监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依法整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5.加强农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规范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牌证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年度检验、交通事故和违法处理等情况。(责任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6.推进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具备营运手续的校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须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7.集中整治机动车“四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机动车“四非”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4〕9号)要求,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为重点,围绕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环节,全面排查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机动车零部件,非法回收和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
  8.加快“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按照省、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加快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
  9.加强校车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制定全市校车管理标准,各县(市)区加大配备校车投入,做好我市暂定的过渡期限内(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过渡期满后非专用校车全部停止接送学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公安局)
  10.强化驾驶人培训管理。开发使用驾驶人计时培训系统,督促驾驶培训机构通过计时培训等方式落实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推进驾驶培训机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系统、公安考试系统的联网对接,实现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1.严格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监管。完善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督导驾驶培训机构强化驾驶理论、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加强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开展优秀驾校评选、规范化驾校创建活动,促进驾驶培训行业科学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2.加强驾驶培训道路安全管控。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道路驾驶培训需求,科学规划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线路,并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引导驾驶培训机构选择合理的实际道路作为驾驶培训线路;对实际道路驾驶培训路面加大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教练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局)
  13.严把驾驶人准入考试关。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14.建立营运车辆驾驶人安全信息和车辆安全运行动态管理平台。加强客货运输管理,整合驾驶人、车辆、场站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5.建立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建设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建立与保险、信贷、从业就业等相结合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6.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实施相关聘用考核,落实退出机制。对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下简称“三超一疲劳”)问题频发,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以及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依法实施累计处罚,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7.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道路运输企业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紧密结合,并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8.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达标考评指标,拓展达标考评结果应用,研究激励约束政策。及时将客运企业纳入重点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和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9.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梳理涉及重点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等信息,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向社会发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0.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以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场站为重点,引导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新增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采取挂靠经营模式,督促相关企业与挂靠经营者解除已签订的挂靠合同或协议。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1.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属单位管理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归属单位实施管理责任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凡涉及客货营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坚决倒查车辆单位管理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
  1.推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督促建设单位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2.加快实施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省道、县(市)城区外环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和改扩建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标准、规范,同步规划、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及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安监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实施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车运行。同时,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缺失、受损的要及时增补完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公用局、城乡建设委、公安局、安监局)
  4.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高速公路、城郊结合部道路、农村道路、临水临崖道路以及通行班线客车道路为重点,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逐一建立台账,摸清底数,有条件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时限,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市、县级督办路段整改率分别达到95%、90%以上。对未整改验收的路段、路口,要加强日常监护,落实防控和警示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政公用局)
  5.推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有关要求,综合运用电视监控、图像识别、信号控制、流量监测、事件检测、交通诱导、气象监测及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构建覆盖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县乡道路的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围绕立项审批、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共享等,建立工作联系和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相关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气象局)
  6.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优化市区道路慢行交通环境,集中整治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连贯、违章占道、相关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并加大违章建筑整治力度,全力打造连续、安全、畅通的慢行交通体系。新建、改建城市道路,要按照慢行交通、公共交通优先原则,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科学分配路权,合理布局断面,保障慢行、公交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管局)
  7.加大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依法划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对公路两侧集贸市场迁移及新建村镇、开发区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加强城市高架桥下空间安全管理,禁止利用桥下空间堆放物品,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确保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控。
  1.加大道路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以“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涉牌涉证、高速公路大型货车长期占压超车道、随意上下客等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突出营运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统筹组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适时组织区域性联合整治,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渣土车辆,一律不准上路通行,一律不准进入各类施工工地。(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做好道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针对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条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需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响应和区域协调、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组织应急处置演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城管局)
  4.加强高速公路气象服务。联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继续推进高速公路气象服务示范路创建工作,设置交通气象观测站,对团雾、大雪等恶劣天气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5.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联合执法,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督促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采取内部管理措施,依法纠正、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占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严厉打击集结闯岗、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6.推行社会主体道路交通安全自管自治模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街道、村居要加强自备车辆、驾驶人等各类人员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实施常态化检查,开展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要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建立完善责任制,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五)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法制教育。司法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施继续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大培训、大宣传。公安部门要用好审验学习制度,对记满分驾驶人及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依法实施再教育。(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2.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开学日、放假前等时间节点实施“安全起步”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发、设计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课件、教具、书籍等宣传资料,落实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课时,并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作为对学校的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规范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面向社会广泛招募文明交通志愿者,办理注册登记,建立人员档案,颁发统一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及徽章,并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研究制定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健全组织体系,规范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明办)
  4.组织开展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交通我参与”实践活动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所在单位交通安全,参加本辖区、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协助公安机关纠正、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为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出谋划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推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将“122”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全民普法、平安创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等活动计划,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深化开展以创建省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社区和交通安全单位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6.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完善现有专栏、专版,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制作刊播一批文明交通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着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加强沟通交流,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交安委要加强工作调度,加大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保障经费。各级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性设施和保障投入。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区域、单位及薄弱环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工作责任。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入现场)要求,对各部门、单位完善组织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整治安全隐患、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实施明查暗访,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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