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30 16:17 信息来源: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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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61226      

 

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

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给予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一、办理程序

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

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

(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我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三)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二、经费保障

减免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减免资金由各殡仪馆先行承担,每季度各殡仪馆将相关数据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补助资金按季度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三、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减免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减免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61226      

 

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

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给予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一、办理程序

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

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

(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我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三)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二、经费保障

减免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减免资金由各殡仪馆先行承担,每季度各殡仪馆将相关数据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补助资金按季度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三、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减免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减免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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