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高新区农服中心: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农业局
2013年3月19日
济南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是指依托市、县(市)区为乡(镇、街道办)、基地、园区配置的速测设备而建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室)。
第三条 检测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市检测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室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测人员的日常培训及工作业绩考核。
第四条 检测室具体负责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功能开发,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五条 检测室应独立设置,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与其他工作场所合用的必须进行有效隔离。
第六条 检测室须具备检测工作所需的水、电、通讯、网络等条件。
第七条 检测室应不少于两名检测工作人员。检测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能;
(四)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室设备档案,负责资产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检测室须明确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加强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
第十条 检测室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保存仪器设备运行记录,试剂耗材存放安全、有序。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检测室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消防器材,安全使用水、电、气,确保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室要建立检验检测制度。明确检测人员职责,完善检测程序,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样品处理、检测、结果分析及评价。
第十三条 检测室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抽样计划、受检单位信息及检测结果进行保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室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当地实际,制定检测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检测操作及结果判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检测结果应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复检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复检时应将样品送交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检测室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检测室未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频率、数量未达到有关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市农业局在后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中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检测室管理单位及检测人员擅自更改结果判定或编造检测结果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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