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31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高新区农服中心: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农业局

2013年3月19日

济南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室是指依托市、县(市)区为乡(镇、街道办)、基地、园区配置的速测设备而建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室)。

第三条  检测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市检测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室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测人员的日常培训及工作业绩考核。

第四条  检测室具体负责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功能开发,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五条  检测室应独立设置,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与其他工作场所合用的必须进行有效隔离。

第六条  检测室须具备检测工作所需的水、电、通讯、网络等条件。

第七条  检测室应不少于两名检测工作人员。检测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能;

(四)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室设备档案,负责资产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检测室须明确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加强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

第十条  检测室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保存仪器设备运行记录,试剂耗材存放安全、有序。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检测室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消防器材,安全使用水、电、气,确保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室要建立检验检测制度。明确检测人员职责,完善检测程序,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样品处理、检测、结果分析及评价。

第十三条  检测室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抽样计划、受检单位信息及检测结果进行保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室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当地实际,制定检测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检测操作及结果判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检测结果应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复检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复检时应将样品送交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检测室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检测室未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频率、数量未达到有关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市农业局在后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中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检测室管理单位及检测人员擅自更改结果判定或编造检测结果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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