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9:24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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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精神,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中有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精神,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中有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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