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作物秸秆资源,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空气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对于合理利用秸秆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禁烧管理措施不断完善,但在个别地方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高、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引导不深入等问题,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目前,秸秆禁烧工作已纳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估考核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建立秸秆焚烧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加快发展以秸秆综合利用为基础的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落实管理措施,强化执法检查,有效遏制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农业、环保、财政、公安、林业、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2014年起,我市实行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奖补制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奖补办法,对各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责任奖惩有机结合。
三、全面督导检查,杜绝秸秆焚烧
要以“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为目标,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逐级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全面落实定专人、定职责、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六定”禁烧措施,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违法必究,切实形成对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对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干线及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实行重心下移、重点督查、严密监控、重兵把守,做到不留死角、无缝隙、全覆盖监管,坚决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各级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对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秸秆禁烧重点乡镇(街道)、村(居)要成立专门队伍,实施全时段、高频率、高强度监控检查。对擅自焚烧秸秆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技术措施,推进综合利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全面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措施,进一步优选综合利用方式,强化政策扶持与服务引导,广开综合利用渠道。积极推进机械化作业,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优先扶持发展玉米联合收获机、深松机具、秸秆还田机等先进适用机械,推广普及玉米收获、秸秆还田、土地深松、小麦免耕播种“一条龙”机械化作业技术模式,不断扩大秸秆还田量。大力发展食草畜禽,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需要,鼓励发展畜牧养殖场,推广玉米秸秆青贮氨化技术,引导养殖户建设高标准、永久性青贮池,不断扩大秸秆青贮规模。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强农作物秸秆深度开发利用,积极研究推广秸秆建材、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等综合利用方式,有效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利用、工业化开发,不断扩大秸秆加工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四级联包督查体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三夏”、“三秋”期间,各县(市)区要将秸秆禁烧情况及时报送市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禁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重大突发秸秆焚烧事件要随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综合利用秸秆的重要意义和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济南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
2.济南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重点乡镇(街道)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附件1
济南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和专项资金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奖补对象为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重点乡镇(指位于济南城市周边、国际机场周围15公里内、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公里区域的乡镇,含街道,下同)。考核工作由市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及重点乡镇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成效等予以奖补。其他乡镇的考核奖补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主要对夏、秋两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项目实施、执法监管、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禁烧成效等进行考核评定,每年度开展1次,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计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凡出现秸秆焚烧现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等级。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
第六条 考核分为3个步骤:
(一)各县(市)区及重点乡镇自评。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于当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局、环保局。重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上述要求自查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并盖章,经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报送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实地核查。每年“三夏”、“三秋”期间,市农业局、环保局组成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巡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重点乡镇进行监督核查和考核评价。
(三)综合考核。市农业局、环保局根据各地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重点乡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分值分别排列出名次,确定考核等级。
第七条 建立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奖补机制,市财政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考核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奖补资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重点乡镇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额度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一)县(市)区奖补。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补。设定一、二等奖若干个,奖补等级按照对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一等奖须达到优秀等级,二等奖须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奖补金额及名额数量由市农业局、环保局根据市奖补资金总额度确定。
(二)重点乡镇奖补。重点乡镇为重点奖补对象,根据考核分值、业绩成效和各县(市)区推荐意见,形成综合评定分数,自高而低依次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两个奖补等级,优秀等级乡镇每个奖补10万元,良好等级乡镇每个奖补5万元。具体奖励名额由市农业局、环保局依据综合评定结果和市奖补专项资金总额度确定。
第八条 市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牵头部门)、重点乡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市奖补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考核评定为较差等级的,以及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使用市奖补资金等情形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济南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重点乡镇(街道)名单
章丘市:龙山街道、埠村街道、圣井街道、高官寨镇、黄河镇、水寨镇、白云湖镇、宁家埠镇、绣惠镇、刁镇、曹范镇、文祖镇
平阴县:榆山街道、安城镇、孔村镇、孝直镇
济阳县:济阳街道、济北街道、崔寨镇、回河镇
市中区:陡沟街道、党家街道、十六里河街道
槐荫区:腊山街道、兴福街道、美里湖街道、玉清湖街道、吴家堡街道
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
历城区:临港街道、遥墙街道、鲍山街道、荷花路街道、港沟街道、唐王镇、董家镇、彩石镇
长清区:平安街道、文昌街道、崮云湖街道、归德镇、孝里镇、张夏镇、万德镇
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巨野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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