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9: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超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分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组织机构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4 现场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生活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各类涉水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积极预防,常备不懈。构建南水北调沿线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
  (3)完善机制,强化基础。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平台,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分级分类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l.5.1 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全市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2 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使部分县域南水北调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3 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l.5.4 一般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以外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组织机构
  2.2.1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畜牧兽医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协调、指挥和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应急措施落实等工作,通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3 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5个工作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生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南水北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建议。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保障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政公用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及供水单位组成,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采取调配用水、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来水停供期间,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饮用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生活必需品、社会治安、交通运输保障及救灾救援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工作。
  2.2.4 专家咨询组。
  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家咨询组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确定实施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2.2.5 各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受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水源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污染情况实施跟踪监测,明确设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实施污染区域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事发地交通秩序,落实消防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捐助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济物资发放和污染地居民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顺利实施。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
  (7)市商务局:负责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对受污染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落实隔离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工作。
  (9)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10)市畜牧兽医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1)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局报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危害程度,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工作;开展事件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落实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防控措施;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供水控制、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实施污染物堵截和稀释、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南水北调水源污染度;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明渠、箱涵、东湖水库等水工程有关资料,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南水北调沿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南水北调沿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有关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建立信息收集和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降或解除。
  根据有关信息确定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有关方面请示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预警。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按规定由省级政府直接发布和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妥善安置;
  (4)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突发环境事件需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按程序报告。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2.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省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按程序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 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 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采取应急措施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有关人力、物力,开展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迅速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依据职责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并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件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在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6.2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并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5.2.2 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和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水源环境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实施为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撰写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事件终止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6.2 保险
  建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南水北调水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和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7.2 装备保障
  市和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扩散。
  7.3 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全市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联络畅通。
  7.4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由市、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实施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7.5 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南水北调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有关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为应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 医疗卫生保障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水平。
  7.8 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和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障污染区域人员转移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有关书籍及宣传品,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按照有关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南水北调工程动态,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分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组织机构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4 现场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生活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各类涉水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积极预防,常备不懈。构建南水北调沿线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
  (3)完善机制,强化基础。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平台,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分级分类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l.5.1 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全市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2 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使部分县域南水北调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3 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l.5.4 一般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以外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组织机构
  2.2.1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畜牧兽医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协调、指挥和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应急措施落实等工作,通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3 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5个工作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生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南水北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建议。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保障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政公用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及供水单位组成,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采取调配用水、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来水停供期间,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饮用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生活必需品、社会治安、交通运输保障及救灾救援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工作。
  2.2.4 专家咨询组。
  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家咨询组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确定实施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2.2.5 各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受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水源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污染情况实施跟踪监测,明确设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实施污染区域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事发地交通秩序,落实消防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捐助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济物资发放和污染地居民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顺利实施。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
  (7)市商务局:负责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对受污染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落实隔离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工作。
  (9)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10)市畜牧兽医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1)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局报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危害程度,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工作;开展事件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落实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防控措施;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供水控制、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实施污染物堵截和稀释、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南水北调水源污染度;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明渠、箱涵、东湖水库等水工程有关资料,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南水北调沿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南水北调沿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有关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建立信息收集和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降或解除。
  根据有关信息确定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有关方面请示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预警。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按规定由省级政府直接发布和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妥善安置;
  (4)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突发环境事件需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按程序报告。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2.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省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按程序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 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 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采取应急措施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有关人力、物力,开展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迅速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依据职责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并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件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在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6.2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并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5.2.2 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和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水源环境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实施为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撰写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事件终止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6.2 保险
  建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南水北调水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和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7.2 装备保障
  市和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扩散。
  7.3 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全市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联络畅通。
  7.4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由市、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实施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7.5 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南水北调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有关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为应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 医疗卫生保障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水平。
  7.8 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和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障污染区域人员转移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有关书籍及宣传品,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按照有关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南水北调工程动态,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查看】
上一篇

下一篇

热点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