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2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同比实现小幅下降,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0.6%,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大威胁。为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道路交通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控。相关主管部门在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使用性质、驾驶人从业资格等情况。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载。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年发运量5万吨以上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公安部门要对超载运输车辆加大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消除违法行为,所需费用由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公安部门负责)
  4.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交通事故,以及企业和场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引导运输企业和个体营运业主成立客货运行业协会,制定章程,加强自律,规划行业发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督促专业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运输的重点企业要在2013年年底前,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之前达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7.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负责)
  (三)强化客运安全管理。
  8.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9.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有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10.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四)加大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力度。
  11.加强旅游包车管理,规范牌证申领、许可发放程序和台帐记录,不得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牌证发放机关要与车辆使用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旅游包车要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按照报备的行程运行,并按规定时间标准驾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五)严格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2.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具有营运资质从事学生运输的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要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3.发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动态监控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依法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4.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加强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负责)
  二、规范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六)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5.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提高培训质量。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夜间驾驶、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等内容,强化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及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七)加大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力度。
  16.全面执行驾驶人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审查,严格核定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科学引导该行业发展。严格落实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退出制度,健全优胜劣汰机制,规范驾驶人培训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负责)
  17.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及考试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取得相应准驾车型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实施培训、考试质量倒查,发现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培训记录弄虚作假和考试把关不严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八)强化驾驶人安全管理。
  18.建立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健全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按照省有关要求,将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负责)
  19.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向社会提供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0.强化客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货运驾驶人,公安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追究客货运企业管理责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九)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
  21.加强机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督促整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22.对车辆改装单位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车辆改装必须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要严格比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并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负责)
  23.加强车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车辆存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质监、工商部门负责)
  24.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辆。加强电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强化电动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及时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质监、工商部门负责)
  (十)规范机动车产品检验与报废机动车回收工作。
  25.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机构加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管理。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负责)
  26.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各县(市)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对3个检验周期内未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且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或保管不善灭失,并填写申请表格,声明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公安部门可以按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负责)
  (十一)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27.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8.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在规划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时,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需要的农村地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协调建立以运输企业为主体的校车服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9.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校车须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纳入在线监控。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相关部门、学校要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和驾乘人员情况,全面掌握校车运行监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交通运输、教育、公安部门负责)
  30.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基础教育及幼儿园教学计划,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教育部门负责)
  三、提升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提高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31.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视情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32.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制度,加强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标线、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息可变提示板及专用供电、人行过街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发改、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33.加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监管,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增加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内容。(发改、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34.新建、改扩建道路,要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线路,提供专用电源。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设置在其建筑物上的交通监控设施提供专用电源,所需电费由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按规定交纳。(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35.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在完成一级公路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物理隔离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向省道、县(市)城外环道路延伸,并于2年内完成相关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纳入设计内容,同步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36.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十三)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实施工作。
  37.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鲁政发〔2008〕110号)相关规定,对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公安、规划部门负责)
  38.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公交、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实施“小改造、大畅通”和背街小巷“微循环”,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9.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及时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主要排查内容:
  (1)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2)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设施损毁,特别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和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4)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5)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配建等情况;
  (6)新建、改建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问题路段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0.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1.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2.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每个行政村设立交通协管员,并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协调开展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3.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作用,建立公安机关与农机监理机构联合执法、相互协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公安、农业部门负责)
  44.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安全检验、无纸化考试、事故处理等先进监理装备和技术,积极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提高农机安全检验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农业部门负责)
  (十六)完善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45.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包含安保工程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计划,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加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46.强化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在全面摸排高速公路通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及时预警、保障安全的原则,适当提高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尽快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科技系统,提高高速公路智能管理和安全防控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7.建立恶劣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运营单位要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48.加强高速公路科技系统建设,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异常情况自动识别报警系统建设,通过电视监控等识别手段,对高速公路能见度低、车载物品撒漏等异常情况及时识别、预警,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建设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监控和无线通信网络平台,实现全程监控和信息、视频等资源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应急指挥调度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9.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全面检查高速公路沿线医疗、救援装备落实情况,建立应急救援数据库,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装备、能力和机制建设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0.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加强省际、市际间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重要路况、天气、事故和施工信息,遇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要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限速警示标志,并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疏导;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时,由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并引导车辆绕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四、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十八)大力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51.公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以及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负责)
  52.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大力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公安部门负责)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3.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准确获取有效执法证据,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4.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的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畅通信息联络渠道。(各级政府负责)
  55.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调解机制,以及由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和司法调解构成的全方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机制。(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一)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5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次造成10人死亡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3至9人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由县级政府组织责任调查和处理。(各级政府负责)
  5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安监、监察、公安部门负责)
  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二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58.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分别于半年、年终向市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安委会专题报告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负责)
  59.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单位创建检查考评范围,定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评。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监察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抄报公务车交通违法记录、公务员交通违法及责任事故情况。(宣传、监察、安监、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60.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将交警、交通运输监察、运政、路政、农机安全检验、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财政部门负责)
  61.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数量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公安、财政部门负责)
  62.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组织保障工作,健全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机制,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经费保障。(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
  (二十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63.各级每年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部门、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将交通管理法制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普法教育。针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相关资料,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体系。开展交通安全文学、艺术、影视、歌曲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各级政府负责)
  64.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65.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公交公司、出租公司等单位通过车载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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