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鉴于今年进藏士兵退伍人数较多,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10%的基础上,要适当增加部分安置计划。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技能培训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培训累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聘用人员。经考试、考核、培训后未能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精神,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逐步推行退役士兵定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位式安置的“一条龙”服务模式,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沟通的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劳动保险关系接续,保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1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退役士兵各项待遇及时落实。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对2012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登记造册,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及时向同级财政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所需经费,确保按时发放。二是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三是继续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政策,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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