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高排放禁用区域为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以内(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闭合圈)及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建成区范围以内。
低排放控制区域为黑虎泉西路以北、黑虎泉北路以西、明湖北路以南、趵突泉北路以东闭合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所装用柴油机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及以上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应当使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发布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要求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按照环保编码登记管理要求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所属机械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提交的信息,编制环保号码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本通告限制。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19年1月2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济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编辑: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