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2014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12-27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发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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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发文说明
我市2014年出台的《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前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局组织重新起草了《办法》,在2014年《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
根据《意见》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写入了文件,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
二、调整完善了责任分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社、卫健、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
保工作。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缴费、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对内容进行了精简
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框架和原则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在文件内容上进行了精简,有关内容通过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途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