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20153 组配分类: 济政字
-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9〕88号 有效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基金统一集中管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一)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省测算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二)设立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区县当期基金收入全额划入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各区县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按经批准的预算拨付至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级统筹基金由市级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解下拨。
(三)各区县2019年年底前的历史结余基金(含委托运营收益,下同)统一纳入省级集中管理。2019年12月底前,各级经办机构历史结余基金超过2个月支付能力的,按照2个月左右的支付标准预留备付金;不足以支付2个月的按照实际结余预留。除预留备付金外,各区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及2019年6月1日后新转存的定期存款,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额归集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6月1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全额归集到市,由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完善基金收支管理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自2020年起,各区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等编制基金预算底表,经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底表,对各区县基金预算底表进行初审,并汇总编制全市预算底表,经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送省级经办机构。
(二)实行基金支出计划申报制度。区县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预算核定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每月23日前,各区县经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每月25日前,市级经办机构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省下拨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区县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按现有的社会化发放渠道发放到待遇领取者个人。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发。
(三)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可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市级经办机构及时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三、制定基金收支缺口统筹分担办法
省级统筹后,我市各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其预算内的收支缺口分担数额及比例,根据我市当期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各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形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规范经办流程及统一信息平台建设
(一)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上解、下拨的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收入、支出有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业务、财务定期对账机制。市级经办机构与各区县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与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基金对账制度,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市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取业务经办数据核查比对基金收支情况,并反馈各区县经办机构,实现对基金收支情况的全面监控。
(三)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稽核监督等管理。
(四)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和信息平台。
五、实行评价奖惩机制
根据全省统一的评价奖惩办法,建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机制。每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各区县当年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工作责任,并实行考核奖惩。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基金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落实基金征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责任。
实行省级统筹后,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等经费。各区县财政应确保原有经费标准不降低,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市级财政根据扩面征缴等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