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1962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12-03
  • 标题: 《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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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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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了《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一。当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改革,构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的工作目标,对我市地下管线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九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法律责任和附则。

  1. 总则。一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区政府负责区级道路管线的建设管理;管线建设、产权、施工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二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二)规划计划管理。一是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综合规划,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级专项规划报市级备案。二是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库,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计划报市级备案。三是明确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红线内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明确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管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计划实施中的责任分工。

    (三)建设施工管理。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落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

    (四)工程验收移交管理。为着重解决目前我市很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不能移交,运维缺失、管理不规范的现状,规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创新性地提出了地下管线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竣工六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完善移交手续、落实责任等内容。

    (五)运行维护管理。一是《办法》在地下管线建设、运维、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以“安全”为中心,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运维检查,作为下一年度管线维修计划的依据。二是明确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年度维护费,对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地下管线专营管理机构,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专营管理机构等方式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管理。

    (六)档案信息管理。一是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档案管理的要求。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更新和运维管理。三是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管线主管部门在档案、信息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地下综合管廊。一是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是规范管廊的资金投入、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任务以及管理等职能。

    (八)法律责任。分别针对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工程参建各单位的不当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九)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例外原则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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