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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8-20
  • 标题: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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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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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于2019年8月5日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由试点转为常态化实施阶段。

一是调整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出台的《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除适用于原试点期间的市内5个行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南部山区管委会的基础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我市莱芜区和钢城区在区划调整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专门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莱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区划调整后,该《规定》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对《莱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作了修订,地方性法规名称调整为《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适用范围仅为莱芜区、钢城区。因此,莱芜区和钢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原有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是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中的有关内容加以固化。根据我市增设电梯工作的实际,结合增设电梯工程手续办理流程,我们在试点过程中编制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该《导则》在试点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为此,我们把《导则》当中有关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图审、施工备案等建设手续的有关规定,在新出台的《办法》第十二条中加以固化和明确,便于指导实际操作,同时也提升了《导则》执行力。

三是为确保增设电梯工程的质量安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是明确了增设电梯各方主体的责任。《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对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等各方主体设有专门条款进行责任界定,确保电梯工程建设和电梯使用过程中主体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义务的履行。

五是维持了增设电梯民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关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是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是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高层业主认为只要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户数达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实施,无需征得其他业主同意;而底层业主则认为增设电梯影响其相关权益,认为必须征得全部业主同意方可实施。我们认为:一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两个三分之二同意的规定,是适用于业主在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增设电梯不属于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因此《物权法》的该规定不完全适用增设电梯。二是如果只考虑三分之二业主的意见,并通过此次《办法》修订予以固定,那么对可能受增设电梯影响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且会严重影响邻里纠纷进而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区安定团结和稳定。三是通过两年的试点,我们的做法不仅没有影响到工作的开展,相反增设电梯的各项指数均位于全省第一,在全国其他城市中也位于前列,且此项规定也逐步深入人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在我省,还是全国,目前尚无一部在低层业主坚决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行政干预或者强制措施完成电梯加装的成功案例。因此,此次新发布的《办法》第六条依然维持了我市试点期间的做法。即:安装电梯的意向和初步设计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再由牵头部门、街办、社区有针对性靠上指导协调,最终让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报批、施工。这样既能确保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施工,也能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六是发挥好属地管理和社区矛盾调处机制,《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统一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认识。”

七是为确保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推进,《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或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蓄意阻挠、破坏施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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