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2008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9-30
  • 标题: 关于修订《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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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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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入,《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亟需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创新券券种的修订

现行《管理办法》共设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活动券和服务券等8种券。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存在券种名目多、支持内容分散、兑付周期长的问题,同时一些项目不适合以创新券形式进行补助,导致创新券的优势发挥不充分。因此,建议对部分券种进行调整:

一是取消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按照市领导优化调整我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指示,2019年取消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项目,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相应取消。

二是调整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券、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项目已纳入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研发投入引导补助为政策兑现类项目,采取省市区配套补助方式可以简化申报手续、压缩兑付周期,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因此不再以创新券形式支持。

三是保留并优化提升科技资源共享券、活动券、服务券。为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内容相衔接,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更名为大型仪器共享券;为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展双创活动,增强创新活力,保留活动券;为提高服务券支持的针对性、灵活性,根据企业、团队当年发展需求定期发布专项服务内容,将服务券更名为专项服务券。

二、部门职责分工的修订

创新券券种调整后,与政策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出相应调整:市科技局负责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三、其他内容的修订

1.进一步明确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原创新券定义中支持范围为“购买服务和开展研发活动”,比较粗略,本次修订为“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从创新券的定义上将支持事项厘清和明确。

2.进一步准确表述支持对象须满足的条件。结合国家对企业类型标准的最新认定政策,提炼三种创新券须满足的共性条件,修订为:申领创新券的企业,须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条件。申领创新券的团队,须是已入驻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3.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统一适用性。由于不同创新券的具体支持内容、补助标准、服务流程不尽相同,为了保证券种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修订后的办法只设定原则性框架和补助标准上限。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将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分别明晰各券种的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流程,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动态发布和更新具体工作要求。

4.进一步体现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一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了采取“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手段,增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的表述,全面从严监管,增加弄虚作假成本。二是加强创新券政策的绩效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方面开展绩效监控、评价、考核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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