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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2 22:05 信息来源: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各区县(功能区管委会)物流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做大做强我市物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市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年)》文件精神,制定了《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济南市财政局

2020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济南市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济南市现代物流业 “十三五”规划》《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 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市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发展。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市口岸物流办重点负责物流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具体审核,同时做好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重点负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指导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扶持: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物流企业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七条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或股权投资的方式。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新评为国家 A、AA、AAA 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其中,对 2020-2022 年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奖励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 10 万元提升到 30 万元,分三年连续给予补助,每年给予 1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 100 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 2000 元/网点的标准给与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 300 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 2000 元/组的标准给与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性制造业主副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与最高 60 万元、40 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40万元、20 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以 201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物流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和 6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当年新引进达到 50 家、100 家、300 家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发展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由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资金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各园区(企业)向各区县物流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初审并行文向市口岸物流办进行申报,经市口岸物流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资料(均一式两份)。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企业累计纳税情况。

(三)提供申请各类扶持政策的相应材料:

1.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有关文件。

2.新评为国家 A、AA、AAA 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认定文件及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

3.对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有关文件。

4.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有关文件。

5.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委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6.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提供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以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为准。 

8.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需提供市或区县发改委部门认定的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相关名单文件。

9.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需要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

10.对于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认定文件。

11.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以及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提供国家、山东省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

12.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 100 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 300 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以市商务局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件为准。

13.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物流企业(园区)的提供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文件。

14.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提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连带关系的证明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表、股东出资情况表)。

15.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提供国际标准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出具的企业主导起草标准的证明。

16.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的,需提供市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

17.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关于绿色仓库认定的文件和绿色仓库标识证书及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

18.对当年新引进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集聚发展的物流园区,提供双方企业盖章的租赁或购买合同、财务往来交易明细账及对应的银行回单,同时提供中小微企业在园区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市口岸物流办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申请单位整改,依法列入财政资金“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统计指标以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相关数据应纳入市统计口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 


济口岸物流字〔2020〕26号_市口岸物流、财政_ 关于印发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