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2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函
文件编号: 济政办函〔2020〕24号 成文日期: 2020-11-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承接用地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承接用地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承接用地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用地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依规审批,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成果,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内容和流程,提升精准审批、精准监管能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二、承接范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省政府授权要求,确定以下承接范围: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含未利用地、需完善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下同)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批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省政府委托要求,确定以下承接范围: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均由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原则上应当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一并办理。

(三)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三、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报批用地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成片开发是否符合征收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是否预存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是否到位,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是否获得配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缴纳,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对人对事依法处理到位,涉及占用生态红线、林地、湿地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是否完成污染地块查询等工作。

四、审批流程

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的外,均通过济南市全流程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对符合用地审批要求、完成用地审查工作的建设用地,由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出具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将相关卷宗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批通过后,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市政府批复;涉及土地征收的,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在1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存档,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建设用地审批档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承接工作有序开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区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审批机制。各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承接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解决用地审批中的重大问题,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抓好信息化支撑。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地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完善系统审查规则和自动校验功能,提升审批效率。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健全政府批准用地在线报备和统计分析功能,确保实时、准确、全面监管全市审批数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区县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因行使用地审批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区县政府应当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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