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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35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本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问题,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技术调查官是本院选任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依照本细则参与诉讼活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以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以用为本。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人选由本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审判业务实际情况,提出技术领域分布和人员组成结构的具体要求,从本院司法技术专家名册中择优聘任。
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四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三章 指派
第六条 本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七条 合议庭认为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的,由审判长向庭长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同时附起诉状等必要材料,并对所需解决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说明。
《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
(2)立案日期、承办法官;
(3)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具体事项。
经庭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从现任技术调查官中指派人员参与诉讼活动。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指派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如因处理禁令、证据保全等紧急事项,需要技术调查官提供支持的,应在收到《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之后一日内指派。
第四章 回避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合议庭应在确定人员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条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工作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工作后才知道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技术调查官在审判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于未按程序交办的案件和咨询等工作,有权拒绝;
(二)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看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报酬。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二)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不得从事与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具体标准及方式拟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 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发问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的业务管理和考评由本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知识产权法庭应对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经考评合格能继续履职的技术调查官,本院予以续聘;考评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的,提请本院解除聘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朱孝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