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44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12-23
- 标题: 《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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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时期新任务要求。由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已有1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文件有关规定,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偏低,达不到文件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刚性要求;二是同城不同待遇问题。行政区划调整后,济南和原莱芜门诊补助、住院报销比例不统一,应加快研究推进政策融合统一,有效解决和化解矛盾问题;三是药品价格减免政策存在政策性亏损情况。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6〕7号)。 我市2016年5月31日开始,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如果继续实行药品价格减免政策势必造成公立医院出现政策性亏损问题。
二、修订的相关依据
修订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济医保发〔2019〕18 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5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新《办法》在以下几个地方进行了修改:
(一)规范名称内容
将文件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统一调整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统一调整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修改调整内容
1、将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修改为“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将第八条“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修改为“免收其普通门诊诊察费、门诊出诊费、专家诊察费(不含知名专家诊查费)、急诊诊察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3、将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修改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4、将第九条、第十条中“1-6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门诊补助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每人每年门诊补助从300元提高到5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门诊补助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5、将第十一条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住院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报销比例从45%提高到50%”。
6、将“第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修改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经所在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能调整内容
将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职责中的“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修改为由医保部门负责;将第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修改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医保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四)增加内容
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退休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以上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五)删除内容
将第八条“(三 )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 10%”删除;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中关于《办法》避免自行规定行政处罚内容的建议,将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