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004189250W/2020-028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事前公示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24 |
事项名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处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批准 一、基本要素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固废与化学品处 | ||
基本编码 | 371016025000 | 实施编码 | 11370100MB2868807K3371016025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xxx处置的审批意见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政公用区S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8966426 | ||||
办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政公用区S05 市政公用区S05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商 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部令 第12号 | 第四十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
四、受理条件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标注※号为可容缺材料)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方法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 电子图片 | 必要 | 具体需要材料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提供 | 无 | 无 | 附后 |
六、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即办件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1、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等。 | 即办件 | 审查通过或不予通过 |
审批决定 | 1、获取方式:⑴由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EMS邮寄;⑵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到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由实施机构书面答复。 | 即办件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七、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 |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
2.行政诉讼 |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
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市中区人民法院)、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青龙路11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 |
电话:0531-82567000(市中区人民法院)、0531-85030000(槐荫区人民法院)、0531-87221152(长清区人民法院)、0531-87712368(平阴县人民法院) |
八、行使内容
市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进行审核;区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进行监督管理。
九、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常见问题
(一)问题: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处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批准需要几个工作日?
解答: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处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批准属于即办件。
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