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083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9-02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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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标识,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意义十分重大。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进一步强调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类考核、评比体系。近年来,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扎实开展,文物安全状况持续好转,但也存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盗窃盗掘走私案件时有发生和法人违法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推动文物安全工作扎实开展,我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状况,在专题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吸收采纳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健全体系,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一是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二是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责任。三是管理使用者严格落实直接责任。
第二部分: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一是提高文物安全监管能力,突出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日常检查巡查。二是严打严惩文物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加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门力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三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要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四是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作用。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文物安全天网工程”,运用科技手段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监测和巡查。
第三部分:从严督察,严肃追究文物安全责任。一是加大督察力度。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加大对区县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市政府督察重要事项。二是坚持从严追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