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41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9-06
  • 标题: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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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8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截止目前,我市共计完成增设电梯规划审查939部,开工建设795部,其中646部电梯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增设电梯开工数和竣工数位于全省第一,各项指标均占全省统计数据的80%以上。

增设电梯工作施行以来,我市与省内其他城市相比,尽管从推进的速度和实施的效果来看相对较快和较好,但依然无法满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南京、广州等先进城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形式对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提出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也根据人民来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业主表决规则作了新的规定,为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参照全国其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适用范围。《办法》第四条增加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对平阴县和商河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可参照执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将原来的“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修改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扩大了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渠道。提取个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是试点之初和实施过程中广大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房改造”的规定,征得济南公积金中心同意,在《办法》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中增加了“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

三是调整了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此次《办法》修改的重点就是调整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原《办法》做法是: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初步设计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再由街办、社区有针对性靠上指导协调,最终让全体业主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牵头部门指导业主进行设计、报批、施工。这种方法虽然在确保增设电梯工程顺利施工的同时,能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速度,难以满足高层老弱病残群体最基本的出行需要。为此,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又考虑到《物权法》尚未废止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的情况,《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满足这一条件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有关的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后续审批程序。

四是发挥民主协商作用。《办法》尽管对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但因增设电梯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矛盾依然存在,必须充分发挥好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调解功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协商工作”。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第九条第二款对本单元其他业主有异议的,规定了“业主可自行协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协调下进行调解”,力求将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及单位调解功能贯穿增设电梯整个过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五是增加了因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的救济渠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高层业主和低层业主利益不同、诉求各异,通过民主协商和调解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虽然能有效化解部分矛盾纠纷,但不是全部。为此,《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最终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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