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强化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发布日期:2021-12-18 08:38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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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7部门出台了《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打出一套“组合拳”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其中,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探索推行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特点,招标人可自主选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规定》从招投标服务保障、招投标实务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规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简化招标流程、实施招标绿色通道、招标代理选用、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合并招标、不再招标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负责制和招投标自主权,着力打造更优的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

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是济南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济南日报记者,“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评定分离”重新界定了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与以往的“评定合一”方法相比,“评定分离”改变了评标委员会直接评标、定标的传统做法,专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限制,有利于“招标人负责制”的落实;有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施工企业,有序推进后续项目建设。

《规定》在保障招标人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依法依规招标,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济南日报记者注意到,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除外)的相关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经营(技术)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最多不得超过11人。

同时,《规定》首次明确暂估价在招标控制价中的占比。规定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并对工程项目招标设计细化深度提出要求,有利于招标人在招标时对项目把握得更细更实,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

《规定》还明确了不再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规模标准,特别对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小型附属工程不再招标的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可以不再招标。

在确保监管质量的同时,《规定》进一步简化了招标人进入招标流程的手续,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规定》提出了监督职责不清项目的解决路径,即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监督部门不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申请后,商定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

编辑: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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