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14:53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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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公示地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予以公布。本标定地价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66605060)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


一、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桑梓店街道与临空经济区,总面积为807.77平方公里。其中,涉及中心城用地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645.77平方公里,临空经济区146.13平方公里,桑梓店街道15.87平方公里。

二、标定地价价格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二)权利类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标准宗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的现状用途,包括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标准宗地容积率按照实际容积率确定;

(五)标准宗地土地使用年期按照各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六)标准宗地开发程度:实际开发程度;

(七)市场特征:平稳正常运行、公开竞争;

(八)土地还原利率:商服用地为6.4%,住宅用地为6.0%,工矿仓储用地为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6.0%;

(九)地价表现形式: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公园与绿地)标定地价采取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2种表现形式,工矿仓储用地、公园与绿地仅采取地面地价表现形式。


济政字98附件.doc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公示地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予以公布。本标定地价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66605060)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


一、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桑梓店街道与临空经济区,总面积为807.77平方公里。其中,涉及中心城用地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645.77平方公里,临空经济区146.13平方公里,桑梓店街道15.87平方公里。

二、标定地价价格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二)权利类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标准宗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的现状用途,包括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标准宗地容积率按照实际容积率确定;

(五)标准宗地土地使用年期按照各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六)标准宗地开发程度:实际开发程度;

(七)市场特征:平稳正常运行、公开竞争;

(八)土地还原利率:商服用地为6.4%,住宅用地为6.0%,工矿仓储用地为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6.0%;

(九)地价表现形式: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公园与绿地)标定地价采取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2种表现形式,工矿仓储用地、公园与绿地仅采取地面地价表现形式。


济政字98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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