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14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3-20
- 标题: 《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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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随着我市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一些新型产业逐步落地济南,对于这些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产品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为主的产业,完全依靠传统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切实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经过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并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新型产业用地性质。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规划布局及容积率要求。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在产业园区、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安排,其中省级以上园区及其他设有产业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的区域可优先布局。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大于4.0,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三)用地功能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供地方式及地价管理。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地价方面,按企业自持房产面积比例对评估地价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70%以上(含)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50%以上(含)、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2倍进行修正。
(五)自持比例与分割转让。新型产业项目主体自持房产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50%。产业用房对外分割转让的,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让人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进行资格认定。产业用房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可再次转让,区政府(管委会、平台)享有按原销售价格优先回购权。
(六)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符合城市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项目。经审核同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差价,适用上述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
(七)供后监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批准后,区政府应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后续日常监管。
(八)其他方面。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和商河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