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加强我市辅警规范管理,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jnsgajfjb@jn.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公安局东楼824房间,地址:济南市旅游路17777号,邮编25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字样。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3月30日
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招聘、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辅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具体配备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落实辅警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辅警管理责任,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治安、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协助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留置看护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协助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八)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工作;
(六)协助预防、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协助开展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协助驾驶警用车辆等交通工具;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信)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警务回访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辅警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建立招聘使用、层级管理、教育训练、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解聘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评定、升降按照管理权限、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辅警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各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辅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在服务群众、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予以奖励。对辅警实施奖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制造、贩卖辅警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辅警薪酬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鼓励各级公安机关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公安机关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辅警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烈士、因公(工)牺牲辅警家庭,生活困难辅警,患重大疾病辅警进行抚恤慰问。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和抚恤优待等待遇。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工作,推动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开展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上级对加强辅警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各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辅警管理的理论政策研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启动辅警立法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探索推动本地辅警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管理,为我市辅警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思路,指明了方向。
(二)辅警履职行为的合法性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转型逐步加快,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警力不足的矛盾凸显。目前,我市辅警主要在交通管理、110接处警、治安巡防、应急处突和社区警务等一线实战岗位工作,广大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及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从辅警协助民警履行职责和队伍健康长远发展来看,亟需通过立法来确保充分发挥警务辅助效能。
(三)国内已施行辅警立法的省市“政策入轨”成效明显。目前,为进一步落实上级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开展辅警立法工作。深圳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珠海、苏州、大连、武汉、无锡等地级市以及我省威海市相继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辅警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当地辅警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19年,市公安局将辅警立法工作纳入公安立法规划,并同步启动立法调研。2020年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同年12月,市司法局就辅警立法工作进行立项论证,并将辅警立法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2021年初,市公安局组织各区县公安分局和有关警种部门实地调研座谈,全面收集辅警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草稿)》,并先后向各区县公安分局和有关警种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警车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4、《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四、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计7章41条,包括“总则”、“职责和权利义务”、“招聘”、“日常管理”、“待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对辅警的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身份性质。规定辅警是依法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落实辅警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工作。
(三)核定用人额度。规定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具体配备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四)明晰职责和权利义务。规定了勤务辅警、文职辅警具体的工作职责及不得从事的工作,并对辅警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
(五)规范招聘工作。明确了辅警用人计划审批流程、招聘程序及应聘辅警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招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辅警招聘工作,提升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规范日常管理。规定辅警管理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层级管理、教育训练、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解聘退出等制度,全面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
(七)强化职业保障。规定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辅警薪酬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对辅警享有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做出规定。
(八)明确法律责任。对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确保辅警安心履职。
关于《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济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30日至4月30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94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对公众意见认真梳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对符合当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我市实际的,全部采纳的意见建议35条、部分采纳的138条,主要涉及明确身份性质、提高职业保障、实行层级管理、配发服装证件等,相关建议予以合理吸收,在相关条款中予以体现。
2、因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相应事权,未予采纳的21条,主要涉及编制、执法权、用工形式。相关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下步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回应社会关注。感谢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