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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4-02
  • 标题: 《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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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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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实施,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上述文件在国家层面对土地储备政策进行了修订,在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入库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规定。党的十九大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然资源部有关土地储备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在249号令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济南实际,尽快出台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土地储备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34条,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土地储备工作决策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土地储备管理决策职能,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辖区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建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程序备案、报批。

(三)明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体。《办法》明确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项目承接主体组织实施。

(四)下放土地收回(购)工作市级职能。按照“市县同权”的原则下放市级职能,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有土地有偿收回、收购的相关基础性、事务性工作,;除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实施的收储项目外,收回(购)合同一律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项目承接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五)做好与房屋征收政策的衔接。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审批手续,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核减或注销手续。

(六)加强土地储备与出让统一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库,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实施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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